索 引 号 014000394/2024-00002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12-18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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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8 10:01:33

省局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经省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8日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省局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时,进行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省局所属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省局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按照“谁执法、谁记录、谁归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工作。

第六条  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应当根据省局行政执法需求制定全局执法记录、存储、管理等设备年度配置计划并统一落实,所需费用由行政执法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文字记录,主要是指以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实时记录的方式。 

第八条  依申请启动行政许可等执法程序的,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应当记录申请、受理、补正等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记录起因、调查和处理等情况。 

第九条  调查取证、听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执法证件出示的情况;

(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载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地点以及询问内容;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同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载明现场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检查人、检查或勘验情况;

(五)检查、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等情况; 

(六)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记录,并出具抽样物品清单;

(七)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启动理由、具体标的、形式,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和先行登记保存清单;

(八)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应当记录告知的方式和内容,并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听证当事人相关信息、听证时间、地点及听证情况;

(十)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十条  审查与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二)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集体讨论情况; 

(四)审批决定意见;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十一条  送达与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其中对于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记录核查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四)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十二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记录以下事项: 

(一)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二)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送达的付邮凭证和回执或者寄达查询记录; 

(三)留置送达的,应当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四)公告送达的,留存书面公告并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以及公告方式和载体。 

第十三条  归档管理环节应当记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 

第十四条  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符合《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所称的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省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强制执行事先催告情况、执行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时应当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格式文本。不能使用统一格式文本的,也应当记录基本记录要素信息。

第十六条  现场执法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直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情况;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移交存储资料的,返回单位后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

信息存储过程中,发现信息有损坏、无法正常存储的,应当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将书面说明存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行政执法原始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行政执法音像资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个人隐私等依法应当保密的现场执法记录,严格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不得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执法音像资料。

第二十条  执法记录、存储、管理等音像设备按照省局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行政执法案卷(含文字与音像记录等)管理按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的,应当经采集管理资料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省局行政执法案卷评审工作;稽查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省局行政处罚案卷评审工作。其他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应当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擅自删减、修改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的;

(三)擅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故意损坏执法文书材料、音像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设备的;

(五)不按规定保存或者维护执法记录设备导致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六)利用执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及行政执法现场其他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阻挠省局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局直属单位在实施审评、检验、检查、监测、评价等工作的过程中,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相关记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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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8 10:01:33

省局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经省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8日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省局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时,进行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省局所属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省局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按照“谁执法、谁记录、谁归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工作。

第六条  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应当根据省局行政执法需求制定全局执法记录、存储、管理等设备年度配置计划并统一落实,所需费用由行政执法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文字记录,主要是指以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实时记录的方式。 

第八条  依申请启动行政许可等执法程序的,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应当记录申请、受理、补正等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记录起因、调查和处理等情况。 

第九条  调查取证、听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执法证件出示的情况;

(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载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地点以及询问内容;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同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载明现场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检查人、检查或勘验情况;

(五)检查、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等情况; 

(六)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记录,并出具抽样物品清单;

(七)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启动理由、具体标的、形式,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和先行登记保存清单;

(八)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应当记录告知的方式和内容,并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听证当事人相关信息、听证时间、地点及听证情况;

(十)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十条  审查与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二)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集体讨论情况; 

(四)审批决定意见;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十一条  送达与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其中对于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记录核查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四)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十二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记录以下事项: 

(一)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二)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送达的付邮凭证和回执或者寄达查询记录; 

(三)留置送达的,应当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四)公告送达的,留存书面公告并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以及公告方式和载体。 

第十三条  归档管理环节应当记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 

第十四条  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符合《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所称的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省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强制执行事先催告情况、执行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时应当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格式文本。不能使用统一格式文本的,也应当记录基本记录要素信息。

第十六条  现场执法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直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情况;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移交存储资料的,返回单位后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

信息存储过程中,发现信息有损坏、无法正常存储的,应当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将书面说明存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行政执法原始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行政执法音像资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个人隐私等依法应当保密的现场执法记录,严格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不得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执法音像资料。

第二十条  执法记录、存储、管理等音像设备按照省局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行政执法案卷(含文字与音像记录等)管理按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的,应当经采集管理资料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省局行政执法案卷评审工作;稽查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省局行政处罚案卷评审工作。其他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应当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擅自删减、修改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的;

(三)擅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故意损坏执法文书材料、音像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设备的;

(五)不按规定保存或者维护执法记录设备导致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六)利用执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及行政执法现场其他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阻挠省局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局直属单位在实施审评、检验、检查、监测、评价等工作的过程中,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相关记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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