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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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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经省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8日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 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省局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含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省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省局行政权力清单依法依规调整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应当及时调整更新。 第五条 省局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公示的协调推进。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公示网站等载体的组织保障和管理监督。信息中心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其他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按照“谁执法、谁审查、谁公示”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行政执法公示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局在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号、行政执法类别; (二)职责权限: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行政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执法协议或者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程序、期限及例外情形等; (五)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若适用随机抽查方式的,应明示随机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等; (六)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行使途径、行使方式与期限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省局在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主动履行以下公示义务: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授权文书;必要时,还应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统一执法服装、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并佩戴标识; (二)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政务服务窗口应当明示当班工作人员姓名、服务工号、岗位职责,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的名称、受理机构名称、审批机构名称,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等信息; (三)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如有)、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行政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省局在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检查结果,包括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 (二)年度省级质量监督抽验计划实施结果;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省局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开的方式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 采取信息摘要方式公开行政许可决定(结果)的,应当至少公开行政许可的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决定(结果)、批准时间等信息。 采取信息摘要方式公开行政检查结果的,应当至少公开检查发起部门、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结论等信息。 采取信息摘要方式公开省级质量监督抽验结果的,应当至少公开监督抽验产品名称、被抽查单位/检品来源、标示生产企业、规格/型号、生产批号/编号、检验依据、检验结论、不符合项目等必要信息。 采取信息摘要方式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至少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省局的行政执法决定书(结果)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行政执法决定相对人(个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其他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国家、省人民政府及省局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二条 省局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处室(分局)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有关数据报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负责于每年1月31日前统一公开省局(含检查分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第十三条 省局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审查、谁公示”的原则,以统一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局门户网站、局微信公众号、局微博、江苏省政务服务网)为主渠道,以政府公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省政府门户网站等为补充途径,全面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新闻媒体主要指报刊、广播、电视等。办公场所主要指办事大厅公告栏、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十四条 省局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应当应用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的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载体,持续录入、归集省局的行政执法信息,推动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在公示前应当按照《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查程序进行内容和保密的审查。通过审查的,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通过办公室将拟公开的信息在局门户网站或微博微信等规定栏目公开,或自行上传至指定公示平台。未经审查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七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予以公开。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撤回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省局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当事人认为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有误、向省局提出异议的,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异议内容不实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省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重要内容。行政执法信息依申请公开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意见》实施。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公示或者选择性公示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信息更新维护不及时的,由省局法治建设领导小组责令纠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司法厅责令改正的,省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局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技术支撑工作的公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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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经省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8日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
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省局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含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省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省局行政权力清单依法依规调整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应当及时调整更新。
第五条 省局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公示的协调推进。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公示网站等载体的组织保障和管理监督。信息中心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其他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按照“谁执法、谁审查、谁公示”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行政执法公示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局在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号、行政执法类别;
(二)职责权限: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行政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执法协议或者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程序、期限及例外情形等;
(五)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若适用随机抽查方式的,应明示随机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等;
(六)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行使途径、行使方式与期限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省局在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主动履行以下公示义务: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授权文书;必要时,还应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统一执法服装、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并佩戴标识;
(二)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政务服务窗口应当明示当班工作人员姓名、服务工号、岗位职责,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的名称、受理机构名称、审批机构名称,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等信息;
(三)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如有)、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行政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省局在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检查结果,包括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
(二)年度省级质量监督抽验计划实施结果;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省局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开的方式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
采取信息摘要方式公开行政许可决定(结果)的,应当至少公开行政许可的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决定(结果)、批准时间等信息。
采取信息摘要方式公开行政检查结果的,应当至少公开检查发起部门、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结论等信息。
采取信息摘要方式公开省级质量监督抽验结果的,应当至少公开监督抽验产品名称、被抽查单位/检品来源、标示生产企业、规格/型号、生产批号/编号、检验依据、检验结论、不符合项目等必要信息。
采取信息摘要方式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至少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省局的行政执法决定书(结果)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行政执法决定相对人(个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其他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国家、省人民政府及省局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二条 省局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处室(分局)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有关数据报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负责于每年1月31日前统一公开省局(含检查分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第十三条 省局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审查、谁公示”的原则,以统一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局门户网站、局微信公众号、局微博、江苏省政务服务网)为主渠道,以政府公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省政府门户网站等为补充途径,全面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新闻媒体主要指报刊、广播、电视等。办公场所主要指办事大厅公告栏、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十四条 省局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应当应用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的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载体,持续录入、归集省局的行政执法信息,推动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在公示前应当按照《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查程序进行内容和保密的审查。通过审查的,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通过办公室将拟公开的信息在局门户网站或微博微信等规定栏目公开,或自行上传至指定公示平台。未经审查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七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予以公开。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撤回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省局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当事人认为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有误、向省局提出异议的,各职能处室(含检查分局)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异议内容不实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省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重要内容。行政执法信息依申请公开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意见》实施。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公示或者选择性公示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信息更新维护不及时的,由省局法治建设领导小组责令纠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司法厅责令改正的,省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局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技术支撑工作的公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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