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药品重点品种电子追溯数据 对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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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各检查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部署,我局正在建设“江苏省药品追溯监管平台”。经研究,拟首批选取省内部分药品批发企业先行入驻“江苏省药品追溯监管平台”开展药品信息化追溯监管试点工作。现就做好试点企业药品重点品种电子追溯数据对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接企业 省局《关于启用江苏省防疫药械管理系统的通知》(苏药监办发〔2022〕98号)明确的承担防疫药品以及应急用药品数据报送任务的批发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先行开展药品重点品种电子追溯数据对接工作。通过授权确认完成与“江苏省药品追溯监管平台”的对接工作。 二、 对接要求 请各对接企业高度重视药品追溯数据对接工作,落实药品追溯管理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药品重点品种数据对接授权工作,于2022年12月1日前通过自建系统或第三方追溯系统,同步将药品追溯数据向“江苏省药品追溯监管平台”实时上报。 三、 监管要求 省局各检查分局应迅速组织辖区内先行入驻“江苏省药品追溯监管平台”的药品批发企业完成犯节气药品重点品种电子追溯数据对接工作,全面落实药品重点品种追溯相关规定要求。同时要加大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督促指导力度,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进一步发挥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在规范企业经营、助力监督检查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药品重点品种追溯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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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各检查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部署,我局正在建设“江苏省药品追溯监管平台”。经研究,拟首批选取省内部分药品批发企业先行入驻“江苏省药品追溯监管平台”开展药品信息化追溯监管试点工作。现就做好试点企业药品重点品种电子追溯数据对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接企业
省局《关于启用江苏省防疫药械管理系统的通知》(苏药监办发〔2022〕98号)明确的承担防疫药品以及应急用药品数据报送任务的批发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先行开展药品重点品种电子追溯数据对接工作。通过授权确认完成与“江苏省药品追溯监管平台”的对接工作。
二、 对接要求
请各对接企业高度重视药品追溯数据对接工作,落实药品追溯管理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药品重点品种数据对接授权工作,于2022年12月1日前通过自建系统或第三方追溯系统,同步将药品追溯数据向“江苏省药品追溯监管平台”实时上报。
三、 监管要求
省局各检查分局应迅速组织辖区内先行入驻“江苏省药品追溯监管平台”的药品批发企业完成犯节气药品重点品种电子追溯数据对接工作,全面落实药品重点品种追溯相关规定要求。同时要加大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督促指导力度,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进一步发挥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在规范企业经营、助力监督检查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药品重点品种追溯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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