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解读 | |
|
|
一、为什么要制定《江苏省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苏药监规〔2021〕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现行监督管理常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本规则的附件和参考标准。各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的行政处罚裁量细则。”随着化妆品监管领域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有必要制定《江苏省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作为《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附件,供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处罚裁量时参考。 二、制定《江苏省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的依据主要有哪些?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三、制定《江苏省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的主要过程是怎样的? 为做好制订工作,我局政策法规处于今年7月制订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指定1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形成《江苏省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9月21日,我局政策法规处向行政审批处、化妆品监管处、稽查处、各检查分局就《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10月13日-14日,我局政策法规处组织部分公职律师集中讨论了《征求意见稿》,并予以完善。10月28日,我局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征求意见稿》的意见。11月4日,我局发文征求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的意见。截至11月28日,未收到异议意见。之后,我局政策法规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12月7日,我局召开局务会对基准稿进行了集体审议并原则通过。12月14日,我局局长签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的通知》。 四、《江苏省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主要有哪些内容? 按照《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中关于各裁量阶次的幅度计算要求,参考基准采用表格的方式,以有行政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为目标,对其法律责任条款、可以裁量的范围、每个裁量阶次的幅度区间作了拟定,共16条,具体如下:一是在“违法行为”一列,将现行化妆品监管法规规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处理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汇总分类。二是在“法律责任条款”一列,列明各类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内容。三是在“裁量范围”一列,列明在各类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律责任内容中可以裁量的内容。四是在“基础裁量阶次”一列,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裁量阶次分别明确了相应的裁量区间,即药品监管部门确定裁量阶次后,在该阶次所对应的裁量区间内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不作减轻处罚,在法定幅度内仅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裁量阶次。 |
|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本站由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办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者建立镜像
邮编:210008 电话:83273610 地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200000004
备案号:苏ICP备09039606号 苏公网安备:32010602010488 您是第位访问者
一、为什么要制定《江苏省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苏药监规〔2021〕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现行监督管理常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本规则的附件和参考标准。各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的行政处罚裁量细则。”随着化妆品监管领域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有必要制定《江苏省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作为《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附件,供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处罚裁量时参考。
二、制定《江苏省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的依据主要有哪些?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三、制定《江苏省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的主要过程是怎样的?
为做好制订工作,我局政策法规处于今年7月制订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指定1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形成《江苏省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9月21日,我局政策法规处向行政审批处、化妆品监管处、稽查处、各检查分局就《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10月13日-14日,我局政策法规处组织部分公职律师集中讨论了《征求意见稿》,并予以完善。10月28日,我局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征求意见稿》的意见。11月4日,我局发文征求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的意见。截至11月28日,未收到异议意见。之后,我局政策法规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12月7日,我局召开局务会对基准稿进行了集体审议并原则通过。12月14日,我局局长签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的通知》。
四、《江苏省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主要有哪些内容?
按照《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中关于各裁量阶次的幅度计算要求,参考基准采用表格的方式,以有行政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为目标,对其法律责任条款、可以裁量的范围、每个裁量阶次的幅度区间作了拟定,共16条,具体如下:一是在“违法行为”一列,将现行化妆品监管法规规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处理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汇总分类。二是在“法律责任条款”一列,列明各类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内容。三是在“裁量范围”一列,列明在各类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律责任内容中可以裁量的内容。四是在“基础裁量阶次”一列,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裁量阶次分别明确了相应的裁量区间,即药品监管部门确定裁量阶次后,在该阶次所对应的裁量区间内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不作减轻处罚,在法定幅度内仅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裁量阶次。
本站由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办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者建立镜像
邮编:210008
电话:83273610
地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200000004
备案号:苏ICP备09039606号
苏公网安备:32010602010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