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期
发布时间:2023-11-20 11:06:01

案例一、淮安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案情情况】2023年2月21日,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淮安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其公司销售的“茴芳斋精粹草本泥膏”标签标示的产品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与备案内容均不一致。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429元,违法所得429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3月,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29元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标签是化妆品信息的重要载体,是消费者选购产品时重要的参考因素,化妆品标签内容应当与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化妆品经营者在经营化妆品时,应查验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查处,提示经营者要始终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确保消费者用妆安全。

案例二、丹阳云阳镇某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不合格化妆品案

【案情情况】2023年6月30日,镇江市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丹阳云阳镇某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的“康妆染发膏(深闷青亚麻色)”“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甲苯-2,5-二胺硫酸盐、间氨基苯酚、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染发剂与显色剂的混合比例为1:1”,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查,经营上述康妆染发膏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108元。同时,当事人采购涉案产品未能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8月23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8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美容美发行业是监督抽检的重点领域,一些美发店经营者法律意识不强,进货查验不严,易发生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本案的查办,既是对经营不合格产品的依法处置,也会对美发行业起到警醒作用。

案例三、新袁镇某商店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案情情况】2023年5月16日,泗阳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对泗阳县某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当事人经营的“O.R.D mascara P.D”“美俐美 双眼皮胶水”等8款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共计171盒。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42元,由于没有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和销售上述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8月,泗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化妆品经营者应当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保存相关的凭证,定期检查所销售的产品是否在限用期内。通过本案的查处,提示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知法懂法守法,方能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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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淮安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案情情况】2023年2月21日,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淮安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其公司销售的“茴芳斋精粹草本泥膏”标签标示的产品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与备案内容均不一致。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429元,违法所得429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3月,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29元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标签是化妆品信息的重要载体,是消费者选购产品时重要的参考因素,化妆品标签内容应当与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化妆品经营者在经营化妆品时,应查验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查处,提示经营者要始终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确保消费者用妆安全。

案例二、丹阳云阳镇某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不合格化妆品案

【案情情况】2023年6月30日,镇江市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丹阳云阳镇某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的“康妆染发膏(深闷青亚麻色)”“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甲苯-2,5-二胺硫酸盐、间氨基苯酚、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染发剂与显色剂的混合比例为1:1”,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查,经营上述康妆染发膏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108元。同时,当事人采购涉案产品未能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8月23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8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美容美发行业是监督抽检的重点领域,一些美发店经营者法律意识不强,进货查验不严,易发生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本案的查办,既是对经营不合格产品的依法处置,也会对美发行业起到警醒作用。

案例三、新袁镇某商店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案情情况】2023年5月16日,泗阳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对泗阳县某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当事人经营的“O.R.D mascara P.D”“美俐美 双眼皮胶水”等8款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共计171盒。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42元,由于没有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和销售上述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8月,泗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化妆品经营者应当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保存相关的凭证,定期检查所销售的产品是否在限用期内。通过本案的查处,提示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知法懂法守法,方能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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