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政策解读 | |
|
|
一、本标准的修订目是什么? 答:随着国家药品管理政策法规不断更新,对药品零售企业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2017年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验收实施标准》,有的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已不衔接,不能完全满足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的要求。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鼓励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着眼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公众用药差异化需求以及零售许可验收操作性等方面的需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原验收实施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江苏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工作。 四、《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应如何规范表述? 答: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物制品* 仅经营不拆零销售的精制包装单味中药饮片的,应表述为“中药饮片(仅限精制包装单味中药饮片)”; 经营范围表述为“生物制品”的,默认包含所有生物制品;如不含血液制品和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应表述为“生物制品(除血液制品,除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 如不经营需冷藏或冷冻保管药品的,应在经营范围的最后标注“*(以上需冷藏保管的药品除外*)”;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需明确,可参照上述原则标注。 五、有哪些场所不适合作为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 答: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住宅性质用房等。 六、产权证明文件具体有哪些? 答:房产证、行政机关出具的产权证明文件。 七、执业药师有哪些职责? 答: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业药师职责明确为:在执业范围内承担药品质量管理职责,督促执行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负责处方审核和监督调配,向公众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负责收集反馈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药学工作。 八、开办零售药店所需面积? 答:药店应当设置与经营药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在城区(含县城)的药品零售企业,其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设在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其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上述面积指同一平面或连续面积,且不包括仓库。面积计算方式以实际测量为准。营业场所为2层及以上的,首层面积应符合最低标准。 九、零售药店可以销售非药品吗? 答:药店主要是销售药品的场所。销售非药品的,非药品应当集中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分开,并有醒目标志;在超市等商业场所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设置有效隔断的独立区域或者采用有效隔离,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药品销售区域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的通知(有效) 相关图解:一图读懂《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的通知》 |
|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本站由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办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者建立镜像
邮编:210008 电话:83273610 地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200000004
备案号:苏ICP备09039606号 苏公网安备:32010602010488 您是第位访问者
一、本标准的修订目是什么?
答:随着国家药品管理政策法规不断更新,对药品零售企业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2017年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验收实施标准》,有的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已不衔接,不能完全满足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的要求。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鼓励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着眼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公众用药差异化需求以及零售许可验收操作性等方面的需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原验收实施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江苏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工作。
四、《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应如何规范表述?
答: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物制品*
仅经营不拆零销售的精制包装单味中药饮片的,应表述为“中药饮片(仅限精制包装单味中药饮片)”;
经营范围表述为“生物制品”的,默认包含所有生物制品;如不含血液制品和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应表述为“生物制品(除血液制品,除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
如不经营需冷藏或冷冻保管药品的,应在经营范围的最后标注“*(以上需冷藏保管的药品除外*)”;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需明确,可参照上述原则标注。
五、有哪些场所不适合作为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
答: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住宅性质用房等。
六、产权证明文件具体有哪些?
答:房产证、行政机关出具的产权证明文件。
七、执业药师有哪些职责?
答: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业药师职责明确为:在执业范围内承担药品质量管理职责,督促执行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负责处方审核和监督调配,向公众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负责收集反馈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药学工作。
八、开办零售药店所需面积?
答:药店应当设置与经营药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在城区(含县城)的药品零售企业,其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设在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其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上述面积指同一平面或连续面积,且不包括仓库。面积计算方式以实际测量为准。营业场所为2层及以上的,首层面积应符合最低标准。
九、零售药店可以销售非药品吗?
答:药店主要是销售药品的场所。销售非药品的,非药品应当集中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分开,并有醒目标志;在超市等商业场所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设置有效隔断的独立区域或者采用有效隔离,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药品销售区域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的通知(有效)
相关图解:一图读懂《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的通知》
本站由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办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者建立镜像
邮编:210008
电话:83273610
地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200000004
备案号:苏ICP备09039606号
苏公网安备:32010602010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