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期
发布时间:2024-05-28 09:32:50

案例一、南通市某药房有限公司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案

【案情情况】2023年5月30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通市某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2月至7月期间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出租给巫某用于开设和经营网上药店,并收取租金,违法所得1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12月,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违法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让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自然人或组织借此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可能存在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导致扰乱药品市场经营秩序。出租证照在实践中较难固定证据,本案的查处,通过固定确凿的证据,认定了出租证照的违法事实,不但有效惩处了违法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而且确保了药品市场的规范有序,切实保障了公众用药安全。

案例二、江苏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案

【案情情况】2023年4月26日,江苏省药品监管局南京检查分局根据飞行检查移送线索对江苏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场地从事医疗器械产品“个性化基台”“牙科种植导板”的生产,违法所得1326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9月,江苏省药品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260元、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疗器械、罚款2652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安全性切实关系到群众的生命安全,提高其安全性才能让民众受益。本案的查处,是江苏省药监局开展“监检稽”结合的成果体现,监管部门要坚持风险研判,从日常监管中识别违法行为信号,不断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案例三、彭某无证经营药品、第三类医疗器械和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

【案情情况】2023年2月21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经查,彭某未经许可在微信上销售肉毒素、麻舒痛乳膏等药品、注射用玻尿酸(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涉案货值金额145440元,违法所得为115915元。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6月,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5915元、没收涉案产品、罚款243616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网络平台无资质商户处购买产品难以溯源和索赔,消费者利益容易遭到损害。本案的查处,是对网络监管薄弱地带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有效维护了群众利益。同时也警示消费者,选择正规途径消费,保护自身安全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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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南通市某药房有限公司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案

【案情情况】2023年5月30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通市某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2月至7月期间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出租给巫某用于开设和经营网上药店,并收取租金,违法所得1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12月,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违法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让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自然人或组织借此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可能存在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导致扰乱药品市场经营秩序。出租证照在实践中较难固定证据,本案的查处,通过固定确凿的证据,认定了出租证照的违法事实,不但有效惩处了违法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而且确保了药品市场的规范有序,切实保障了公众用药安全。

案例二、江苏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案

【案情情况】2023年4月26日,江苏省药品监管局南京检查分局根据飞行检查移送线索对江苏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场地从事医疗器械产品“个性化基台”“牙科种植导板”的生产,违法所得1326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9月,江苏省药品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260元、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疗器械、罚款2652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安全性切实关系到群众的生命安全,提高其安全性才能让民众受益。本案的查处,是江苏省药监局开展“监检稽”结合的成果体现,监管部门要坚持风险研判,从日常监管中识别违法行为信号,不断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案例三、彭某无证经营药品、第三类医疗器械和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

【案情情况】2023年2月21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经查,彭某未经许可在微信上销售肉毒素、麻舒痛乳膏等药品、注射用玻尿酸(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涉案货值金额145440元,违法所得为115915元。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6月,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5915元、没收涉案产品、罚款243616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网络平台无资质商户处购买产品难以溯源和索赔,消费者利益容易遭到损害。本案的查处,是对网络监管薄弱地带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有效维护了群众利益。同时也警示消费者,选择正规途径消费,保护自身安全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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