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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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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淮安市洪泽区某药房以炒理枣仁冒充酸枣仁销售案 【案情情况】2023年12月25日,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淮安市洪泽区某药房以炒理枣仁冒充酸枣仁进行销售。经调查,当事人在购进药品时,在购进的“炒理枣仁”外包装品名处加贴标签标注“酸枣仁”,放置于中药饮片“酸枣仁”专柜中对外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没收“炒理枣仁”0.15kg、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炒理枣仁与酸枣仁是不同的中药饮片,在性状、功能与主治等方面有相似,但也有区别。当事人以炒理枣仁冒充酸枣仁销售,存在一定隐患和风险。本案的查处,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切实保护群众用药安全。 案例二、常州某公司医疗美容诊所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案情情况】2023年11月23日,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常州某公司医疗美容诊所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未按标签标示的温度条件贮存医疗器械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医疗器械经营环节中承担着进货验收、出库复核和按要求贮存的重要职责,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不可或缺的一环。本案的查处,警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案例三、徐州某医疗器械公司擅自变更库房地址案 【案情情况】2023年8月10日,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徐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的情况下,擅自在未经批准的场所贮存肌红蛋白测定试剂盒等医疗器械。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贮存条件与产品质量安全息息相关,相关场所需经过药监部门审核批准。本案的查处,体现了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企业基本情况的全面掌握和检查工作的细致,企业需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各项变更审批先行,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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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淮安市洪泽区某药房以炒理枣仁冒充酸枣仁销售案
【案情情况】2023年12月25日,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淮安市洪泽区某药房以炒理枣仁冒充酸枣仁进行销售。经调查,当事人在购进药品时,在购进的“炒理枣仁”外包装品名处加贴标签标注“酸枣仁”,放置于中药饮片“酸枣仁”专柜中对外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没收“炒理枣仁”0.15kg、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炒理枣仁与酸枣仁是不同的中药饮片,在性状、功能与主治等方面有相似,但也有区别。当事人以炒理枣仁冒充酸枣仁销售,存在一定隐患和风险。本案的查处,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切实保护群众用药安全。
案例二、常州某公司医疗美容诊所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案情情况】2023年11月23日,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常州某公司医疗美容诊所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未按标签标示的温度条件贮存医疗器械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医疗器械经营环节中承担着进货验收、出库复核和按要求贮存的重要职责,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不可或缺的一环。本案的查处,警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案例三、徐州某医疗器械公司擅自变更库房地址案
【案情情况】2023年8月10日,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徐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的情况下,擅自在未经批准的场所贮存肌红蛋白测定试剂盒等医疗器械。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贮存条件与产品质量安全息息相关,相关场所需经过药监部门审核批准。本案的查处,体现了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企业基本情况的全面掌握和检查工作的细致,企业需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各项变更审批先行,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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