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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由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办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者建立镜像
邮编:210008 电话:025-83273610 地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2000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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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有以下情形:
1.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规格与上市药品均一致,视为“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2.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4.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5.其他不具备配制条件的情形。制剂关联的化学原料药市场没有供应(不生产、无法采购)。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到期且无委托配制情形。
不予再注册的情形,医疗机构可申请注销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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