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江苏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苏药监办药生〔2025〕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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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各检查分局,各有关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和实验室: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经研究,2025年继续在全省开展药品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项目及参加单位 能力验证项目:药品红外鉴别能力验证和药品比旋度测定能力验证(详见附件1)。 参加单位:省内具备药品红外鉴别、药品比旋度测定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实验室。 二、组织实施部门 (一)本次能力验证工作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筹组织,由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负责实施。 (二)省局各检查分局负责动员、组织、指导辖区内相关单位参加能力验证计划,督促结果为不满意的药品生产企业参加相关项目的测量审核,推动企业持续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三、能力验证要求及结果利用 (一)各单位应本着严谨、真实的原则,积极参加本次能力验证计划,按时完成验证工作并报送结果。各单位应独立完成检测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检测,不得相互串通数据,不得租借非本单位设备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请各单位持续关注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官网发样通知。确认收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结果的实验室判定为不满意。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负责发放能力验证评定结果及证书。 (四)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的单位,应当自行暂停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立即按照异常检验结果调查程序开展原因调查,并在有明确调查结论的基础上完成质量管理体系整改。相关单位应将整改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并按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计划参加项目测量审核,技术水平得到有效验证后方可恢复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五)本次能力验证活动不收取费用。 四、其他事项 (一)具备能力验证项目检测能力的单位应于2025年4月30日前通过网址https://jsj.top/f/Ef5qu2或扫描二维码(附件2)进行报名。 (二)具体发样时间请关注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官网-能力验证提供者-发样通知栏目,网址:http://www.jsifdc.org.cn/nlyztgz/fytz/。 (三)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陈巧云,联系电话:025-83209357。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联系人:王迪、石蓓佳,联系电话:025-86251027、025-86251100,邮箱:jspt_jsifdc@163.com。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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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经研究,2025年继续在全省开展药品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项目及参加单位
能力验证项目:药品红外鉴别能力验证和药品比旋度测定能力验证(详见附件1)。
参加单位:省内具备药品红外鉴别、药品比旋度测定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实验室。
二、组织实施部门
(一)本次能力验证工作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筹组织,由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负责实施。
(二)省局各检查分局负责动员、组织、指导辖区内相关单位参加能力验证计划,督促结果为不满意的药品生产企业参加相关项目的测量审核,推动企业持续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三、能力验证要求及结果利用
(一)各单位应本着严谨、真实的原则,积极参加本次能力验证计划,按时完成验证工作并报送结果。各单位应独立完成检测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检测,不得相互串通数据,不得租借非本单位设备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请各单位持续关注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官网发样通知。确认收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结果的实验室判定为不满意。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负责发放能力验证评定结果及证书。
(四)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的单位,应当自行暂停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立即按照异常检验结果调查程序开展原因调查,并在有明确调查结论的基础上完成质量管理体系整改。相关单位应将整改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并按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计划参加项目测量审核,技术水平得到有效验证后方可恢复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五)本次能力验证活动不收取费用。
四、其他事项
(一)具备能力验证项目检测能力的单位应于2025年4月30日前通过网址https://jsj.top/f/Ef5qu2或扫描二维码(附件2)进行报名。
(二)具体发样时间请关注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官网-能力验证提供者-发样通知栏目,网址:http://www.jsifdc.org.cn/nlyztgz/fytz/。
(三)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陈巧云,联系电话:025-83209357。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联系人:王迪、石蓓佳,联系电话:025-86251027、025-86251100,邮箱:jspt_jsifdc@163.com。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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