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江苏省2025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年 第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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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人〔2024〕3号)精神,现就做好江苏省2025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育对象 (一)在江苏省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执业药师; (二)在省外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在江苏省注册的执业药师。 二、教育时间 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教育形式及收费 (一)2025年度江苏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单位为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由其承担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事务,包括教学计划和培训方案制定、师资遴选、课程录制、学时记录和培训档案建立等工作。 (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采用网络培训形式,报名学习网址为http://jslpa.cn/Enroll/EnrollView。 (三)2025年江苏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继续执行免费培训,不向执业药师收取任何费用。 (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内容、学时管理等要求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执业药师应按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要求,按时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习。 (二)施教单位应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完善信息技术系统,强化信息安全管理,不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无关的活动,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培训考试考核不得流于形式,不得非法处理、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执业药师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三)施教单位存在违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行为的,或存在未履行工作职责、培训质量监测结果较差等情况,将不再继续承担江苏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任务。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施教单位应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对其监督管理、教学质量评估考核,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电话:025-83273903(人事教育处)、025-83273505(机关党委),邮箱:wangaj@da.js.gov.cn。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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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人〔2024〕3号)精神,现就做好江苏省2025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育对象
(一)在江苏省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执业药师;
(二)在省外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在江苏省注册的执业药师。
二、教育时间
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教育形式及收费
(一)2025年度江苏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单位为江苏省执业药师协会,由其承担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事务,包括教学计划和培训方案制定、师资遴选、课程录制、学时记录和培训档案建立等工作。
(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采用网络培训形式,报名学习网址为http://jslpa.cn/Enroll/EnrollView。
(三)2025年江苏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继续执行免费培训,不向执业药师收取任何费用。
(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内容、学时管理等要求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执业药师应按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要求,按时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习。
(二)施教单位应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完善信息技术系统,强化信息安全管理,不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无关的活动,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培训考试考核不得流于形式,不得非法处理、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执业药师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三)施教单位存在违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行为的,或存在未履行工作职责、培训质量监测结果较差等情况,将不再继续承担江苏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任务。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施教单位应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对其监督管理、教学质量评估考核,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电话:025-83273903(人事教育处)、025-83273505(机关党委),邮箱:wangaj@da.js.gov.cn。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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