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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质控品的分类依据的问题
内容 根据《分类规则》中描述:“与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配合使用的校准品和质控品,按第二类管理。”在进行质控品单独注册时,应如何提交质控品分类依据?
提交时间 2024-12-06 14:59:11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回复日期 2024-12-06 15:53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2021年第129号)要求,与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配合使用的校准品、质控品,按照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与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配合使用的校准品、质控品按与试剂相同的类别管理;多项校准品、质控品,按照其中的高类别管理。申请人应提供与质控品配套使用的试剂详细信息,根据配套试剂的管理类别、质控品的预期用途别及上述分类规则确定质控品的管理类别。若试剂不在《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2024年第58号)中或质控品存在其他特殊情况无法确定类别,建议企业申请分类界定。具体要求以审评老师意见为准。

答复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