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含有新增禁用成分化妆品能否继续销售的问题 |
内容 | 请问含有《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74号)更新后新增的禁用原料的化妆品。在此公告发布实施之前生产的(即2021年5也26日之前生产),产品还在保质期内,能否继续销售,需要如何才能销售 |
提交时间 | 2025-01-02 11:02:46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回复日期 | 2025-01-06 12:49 |
内容回复 | 您好,2021年5月2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国家药监局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7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得生产、进口产品配方中使用了《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目录》规定的禁用原料的化妆品。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