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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医疗器械“使用期限”的界定
内容 致江苏省药监局:  请问医疗器械的使用期限等同于有效期吗?对于这个使用期限目前市场上有两种说法,一是认为自产品使用之日起算,另一种说法则是按照生产日期计算过了使用期限了就不能正常使用。  比如产品为呼吸机,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使用期限是10年,正常储存,未拆封,未使用过,则到2033年1月之后该产品能否正常使用或销售?盼领导给予回复!
提交时间 2023-01-11 09:54:51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回复日期 2023-01-16 17:01
内容回复

您好,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 应当禁止销售,放置在不合格区,然后按规定进行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答复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