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2022年第29号),现就缓缴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提交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并获受理的注册申请人,自应缴注册费之日起缓交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特此公告。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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