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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停产如何界定?
内容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停产如何界定,停产与复产的法规要求?
提交时间 2026-10-16 09:31:31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回复日期 2026-10-16 09:42
内容回复

您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构成停产的硬性阈值(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复产前,企业须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供应商、工艺用水、工艺用气、空调净化系统等要素进行评估,必要时开展验证或确认,包括关键设备、特殊过程、清洁方法、工艺用水及HVAC系统的再确认(依据新修订GMP第九十四条)。达到一年停产阈值的,还须在复产前书面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现场核查;未报告的擅自复产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感谢提问!


答复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