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问题 |
内容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问题:1.“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比如:药品证有效期是2020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9日。2022年4月1日准予变更,那么变更后的有效期是2020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9日,还是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1月9日?2.“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对已由市局委托县局实施的药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记录盖章处盖市局章还是县局章? |
提交时间 | 2022-04-24 15:42:59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回复日期 | 2022-04-29 11:10 |
内容回复 | 您好!请直接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咨询。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