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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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加强全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规范药品研制与注册申报秩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08〕255号),结合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苏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细则(试行) 2009年8月27日 附件: 江苏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规范药品研制与注册申报秩序,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受理的下列药品注册申请的现场核查: (一)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 (二)所受理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 (三)所受理仿制药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 (四)所受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补充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 (五)所受理中药品种保护现场核查。 研制工作跨省进行的药品注册申请,如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我省进行现场核查的,适用本细则。 药品注册的有因核查可参照本细则。 第二章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 第三条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包括:药学研究、药理毒理研究、临床试验、申报生产研制的现场核查。必要时,可对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的情况以及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 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申报生产注册申请的样品试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若申报生产时药学、药理毒理等研究与申报临床相比发生变化,应对变化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说明所完成的试验项目、涉及的主要设备仪器、原料药(药材)来源、试制场地、委托研究或者检测的项目及承担机构等情况。 第五条 省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后,应根据资料审查情况,5日内组织药品研制现场核查。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及申请人申报情况制定《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工作方案》(附件1),核查工作方案应包括核查时间、地点、内容、抽样量及核查人员。同时发出《药品注册现场核查通知书》(附件2),提前2天告知申请人,并按时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如果对现场核查的时间及人员提出变更、人员回避要求的,理由正当的,应当采纳。 第六条 需要进行药品注册检验抽样的,在制定检查方案的同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药品注册检验抽样通知书》(附件7)。 生物制品申报临床试验注册申请的,现场核查时应抽取3批检验用样品;其他新药、按照新药程序申报生产申请的,现场核查时应抽取3批样品。 第七条 药品研制工作涉及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且应进行现场核查的,省局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出现场核查委托函。特殊情况可由我局组织核查员跨省核查。 第八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由核查组具体实施。核查组一般由2人以上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被核查药品注册申请的情况,从江苏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员库和江苏省药品审评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人员组成核查组。 第九条 核查组应严格按照现场核查方案对药品研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开始时,核查组应召开会议,由核查组组长主持,介绍核查组成员,说明核查内容及注意事项、确认核查范围,宣读核查纪律等。 核查员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如实记录,并填写《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记录表》(附件3),必要时应予取证。现场核查完成后,由组长组织对核查情况进行讨论汇总,形成核查结果,撰写《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汇总期间,被核查单位人员应回避。 被核查单位应配合核查组工作,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并选派相关人员协助核查组工作。 第十条 核查结束前应召开会议,由组长向被核查单位宣读核查结果并作必要说明。若被核查单位对核查结果无异议,核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核查单位负责人应在《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中签名,并加盖被核查单位公章。 若被核查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可提出不同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对被核查单位提出的问题,核查组应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并应做好记录。记录经核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被核查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核查组在完成现场核查后,应在5日内将《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原始记录》(附件6)、《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附件9)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局药品注册处。 第十二条 省局收到研制现场核查资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三章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包括:按照新药程序申报的药品(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仿制药、已上市药品补充申请(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中药品种保护生产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按照新药程序申报的药品、已上市药品变更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补充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局在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出的《药品生产现场检查告知书》后,及时登记并通知申请人准备生产现场检查; (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局注册处提出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报送《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及核定的处方、生产工艺、原辅料来源、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资料的电子版。逾期申请的,省局不予受理; (三)省局在收到《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后,应当根据药品审评中心核定的生产工艺,在5日内组织生产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仿制药、生产工艺未发生变更的补充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药品注册申请表》或《药品补充申请表》、《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及有关申报资料; (二)省局在受理仿制药注册申请或生产工艺未发生变更的补充申请后,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及有关申报资料,在5日内组织生产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省局应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及申请人提交的《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中的生产计划,制定《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工作方案》(附件4)。检查方案应确定检查时间、地点、内容、抽样量及检查人员。同时发出《药品注册检验抽样通知书》。 第十七条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由核查组具体实施,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成员一般由2人以上组成,其中包括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局药品监管人员。核查员应从江苏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员库中随机选用,必要时,也可从江苏省药品审评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家参与检查。 第十八条 核查组应根据生产现场检查工作方案,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的具体规定,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进行动态现场检查。完成检查后,核查组应进行讨论汇总并做出结果判定,填写《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5)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5日内将所有检查资料报送省局注册处。 第十九条 核查组在现场检查时应抽取3批批量生产的样品(按照新药程序申报的药品抽取1批样品),或检查后另行安排时间抽取样品。 第二十条 省局收到生产现场检查资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四章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要求 第二十一条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过程中进行的取样、封样和通知检验。 第二十二条 药品注册检验现场抽样应参照药品抽样相关规定进行,应保证抽样的代表性,抽样过程不应影响所抽样品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应确定抽样批号,核实该批样品的总量,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标签上是否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样品生产单位名称等信息,并核对相关信息是否与申报资料及原始资料对应一致。 第二十四条 抽样人员应按照随机抽样原则和方法抽取完整包装的样品,抽取样品的数量应为样品全检用量的3倍量。 第二十五条 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按每1倍检验量,用加盖省局药品注册处公章的《药品注册现场抽样封签》(附件8)进行单独签封。《药品注册现场抽样封签》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第二十六条 抽样人员完成抽样和签封后,应按要求填写加盖省局药品注册处公章的《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如果样品贮存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记录中注明。《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名,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 第五章 核查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局负责全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员和江苏省药品审评专家的选用、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核查人员应为熟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具备医药相关专业知识,并接受过相关培训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和专家。 第二十九条 核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江苏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纪律》(附件10),认真履行职责。核查人员与申报品种有利益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三十条 核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省局组织的相关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核查能力。 第三十一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员在核查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核查员资格,并予以相应处分。 附件: 1.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工作方案 2.药品注册现场核查通知书 3.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记录表 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工作方案 5.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记录表 6.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原始记录 7.药品注册检验抽样通知书 8.药品注册现场抽样封签 9.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 10.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纪律 附件1: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工作方案 一、品种基本信息 药品名称: 受理号: 类别: 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联系人: 核查单位: 核查内容: 核查地点: 二、核查时间 三、核查依据和标准 四、核查要求和重点 五、核查组成员 组长: 组员: 六、抽样 经办人: 审核人: 附件2: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现场核查通知书 受 理 号: : 你们提交的下述药品注册申请,我局已经受理,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准备对其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如有任何异议,请及时书面报告我局。 药品名称: 剂 型: 规 格: 包装规格: 申请事项: 申报阶段: 申 请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手 机: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核查人员: 核查地点: 核查内容: 我局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特别说明: (加盖药品注册受理业务专用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通知书》本件一式两份,申请人、省局各一份。 附件3: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记录表1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记录表2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记录表3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记录表4 附件4: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工作方案 一、品种基本情况 药品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内容: 受理号: 生产单位: 地点: 生产日期: 申报单位联系人: 二、检查时间: 三、核查依据和标准 四、核查要求和重点 五、核查组成员 组长: 组员: 六、抽样 经办人: 审核人: 附件5: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记录表
附件6: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原始记录
附件7: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 受 理 号: : 我局已受理如下药品的注册申请,现将样品和有关申请资料送你所,请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药品注册检验,出具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并按规定报送结果。 药品名称: 剂 型: 规 格: 包装规格: 申请事项: 申报阶段: 申 请 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 机: 样品来源: 特别说明: 附件:1、本申请有关资料一套 2、药品注册申请抽样记录单 (加盖药品注册受理业务专用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本件一式三份,申请人、省局、药品检验所各一份。 附件8: 药品注册现场抽样封签
附件9: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检验抽样记录单
附件10: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纪律 为保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质量,确保现场核查人员在药品注册核查工作中高效、廉洁,依法核查,特制定以下核查工作纪律: 1、核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实事求是,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我局颁布的有关药品注册核查的规定,实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 2、认真执行我局制定的药品注册现场核查方案,严格按照程序操作,确保现场核查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3、核查人员除按要求向被核查单位索取有关资料外,不得向被核查单位索取其它技术资料。对核查和抽样中所涉及的研究资料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4、遵纪守法、 廉洁公正、坚持原则,不得接受被核查机构的馈赠、宴请,不得参与被核查机构组织的消费性活动,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5、核查期间按规定标准食住宿,不得携带亲友和无关人员。 核查组成员: 被核查单位接待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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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加强全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规范药品研制与注册申报秩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08〕255号),结合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苏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细则(试行)
2009年8月27日
附件:
江苏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规范药品研制与注册申报秩序,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受理的下列药品注册申请的现场核查:
(一)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
(二)所受理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
(三)所受理仿制药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
(四)所受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补充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
(五)所受理中药品种保护现场核查。
研制工作跨省进行的药品注册申请,如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我省进行现场核查的,适用本细则。
药品注册的有因核查可参照本细则。
第二章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
第三条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包括:药学研究、药理毒理研究、临床试验、申报生产研制的现场核查。必要时,可对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的情况以及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
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申报生产注册申请的样品试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若申报生产时药学、药理毒理等研究与申报临床相比发生变化,应对变化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说明所完成的试验项目、涉及的主要设备仪器、原料药(药材)来源、试制场地、委托研究或者检测的项目及承担机构等情况。
第五条 省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后,应根据资料审查情况,5日内组织药品研制现场核查。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及申请人申报情况制定《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工作方案》(附件1),核查工作方案应包括核查时间、地点、内容、抽样量及核查人员。同时发出《药品注册现场核查通知书》(附件2),提前2天告知申请人,并按时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如果对现场核查的时间及人员提出变更、人员回避要求的,理由正当的,应当采纳。
第六条 需要进行药品注册检验抽样的,在制定检查方案的同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药品注册检验抽样通知书》(附件7)。
生物制品申报临床试验注册申请的,现场核查时应抽取3批检验用样品;其他新药、按照新药程序申报生产申请的,现场核查时应抽取3批样品。
第七条 药品研制工作涉及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且应进行现场核查的,省局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出现场核查委托函。特殊情况可由我局组织核查员跨省核查。
第八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由核查组具体实施。核查组一般由2人以上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被核查药品注册申请的情况,从江苏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员库和江苏省药品审评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人员组成核查组。
第九条 核查组应严格按照现场核查方案对药品研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开始时,核查组应召开会议,由核查组组长主持,介绍核查组成员,说明核查内容及注意事项、确认核查范围,宣读核查纪律等。
核查员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如实记录,并填写《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记录表》(附件3),必要时应予取证。现场核查完成后,由组长组织对核查情况进行讨论汇总,形成核查结果,撰写《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汇总期间,被核查单位人员应回避。
被核查单位应配合核查组工作,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并选派相关人员协助核查组工作。
第十条 核查结束前应召开会议,由组长向被核查单位宣读核查结果并作必要说明。若被核查单位对核查结果无异议,核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核查单位负责人应在《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中签名,并加盖被核查单位公章。
若被核查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可提出不同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对被核查单位提出的问题,核查组应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并应做好记录。记录经核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被核查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核查组在完成现场核查后,应在5日内将《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原始记录》(附件6)、《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附件9)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局药品注册处。
第十二条 省局收到研制现场核查资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三章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包括:按照新药程序申报的药品(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仿制药、已上市药品补充申请(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中药品种保护生产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按照新药程序申报的药品、已上市药品变更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补充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局在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出的《药品生产现场检查告知书》后,及时登记并通知申请人准备生产现场检查;
(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局注册处提出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报送《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及核定的处方、生产工艺、原辅料来源、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资料的电子版。逾期申请的,省局不予受理;
(三)省局在收到《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后,应当根据药品审评中心核定的生产工艺,在5日内组织生产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仿制药、生产工艺未发生变更的补充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药品注册申请表》或《药品补充申请表》、《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及有关申报资料;
(二)省局在受理仿制药注册申请或生产工艺未发生变更的补充申请后,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及有关申报资料,在5日内组织生产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省局应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及申请人提交的《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中的生产计划,制定《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工作方案》(附件4)。检查方案应确定检查时间、地点、内容、抽样量及检查人员。同时发出《药品注册检验抽样通知书》。
第十七条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由核查组具体实施,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成员一般由2人以上组成,其中包括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局药品监管人员。核查员应从江苏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员库中随机选用,必要时,也可从江苏省药品审评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家参与检查。
第十八条 核查组应根据生产现场检查工作方案,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的具体规定,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进行动态现场检查。完成检查后,核查组应进行讨论汇总并做出结果判定,填写《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5)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5日内将所有检查资料报送省局注册处。
第十九条 核查组在现场检查时应抽取3批批量生产的样品(按照新药程序申报的药品抽取1批样品),或检查后另行安排时间抽取样品。
第二十条 省局收到生产现场检查资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四章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要求
第二十一条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过程中进行的取样、封样和通知检验。
第二十二条 药品注册检验现场抽样应参照药品抽样相关规定进行,应保证抽样的代表性,抽样过程不应影响所抽样品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应确定抽样批号,核实该批样品的总量,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标签上是否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样品生产单位名称等信息,并核对相关信息是否与申报资料及原始资料对应一致。
第二十四条 抽样人员应按照随机抽样原则和方法抽取完整包装的样品,抽取样品的数量应为样品全检用量的3倍量。
第二十五条 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按每1倍检验量,用加盖省局药品注册处公章的《药品注册现场抽样封签》(附件8)进行单独签封。《药品注册现场抽样封签》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第二十六条 抽样人员完成抽样和签封后,应按要求填写加盖省局药品注册处公章的《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如果样品贮存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记录中注明。《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名,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
第五章 核查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局负责全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员和江苏省药品审评专家的选用、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核查人员应为熟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具备医药相关专业知识,并接受过相关培训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和专家。
第二十九条 核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江苏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纪律》(附件10),认真履行职责。核查人员与申报品种有利益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三十条 核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省局组织的相关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核查能力。
第三十一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员在核查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核查员资格,并予以相应处分。
附件:
1.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工作方案
2.药品注册现场核查通知书
3.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记录表
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工作方案
5.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记录表
6.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原始记录
7.药品注册检验抽样通知书
8.药品注册现场抽样封签
9.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
10.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纪律
附件1: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工作方案
一、品种基本信息
药品名称:
受理号:
类别:
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联系人:
核查单位:
核查内容:
核查地点:
二、核查时间
三、核查依据和标准
四、核查要求和重点
五、核查组成员
组长:
组员:
六、抽样
经办人: 审核人:
附件2: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现场核查通知书
受 理 号:
:
你们提交的下述药品注册申请,我局已经受理,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准备对其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如有任何异议,请及时书面报告我局。
药品名称:
剂 型:
规 格:
包装规格:
申请事项:
申报阶段:
申 请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手 机: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核查人员:
核查地点:
核查内容:
我局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特别说明:
(加盖药品注册受理业务专用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通知书》本件一式两份,申请人、省局各一份。
附件3: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记录表1
药品名称 | 注册分类 | ||||||
申请人 | 受理号 | ||||||
(一)药学方面 | |||||||
检查单位 | 检查地点 | ||||||
检查时间 | |||||||
1. 工艺及处方研究 | |||||||
1.1 研制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制工作,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1.2 工艺及处方研究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 | □符合 □不符合 | ||||||
1.3 工艺及处方研究记录是否有筛选、摸索等试验过程的具体内容,工艺研究及其确定工艺的试验数据、时间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2. 样品试制 | |||||||
2.1 样品试制现场是否具有与试制该样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能满足样品生产的要求,临床试验用样品和申报生产样品的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申报生产所需样品的试制是否在本企业生产车间内进行。 | □符合 □不符合 | ||||||
2.2 样品试制所需的原辅料、药材和提取物、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如供货协议、发票、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复印件等)。 | □符合 □不符合 | ||||||
2.3 原辅料、药材和提取物、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购入时间或供货时间与样品试制时间是否对应,购入量是否满足样品试制的需求。 | □符合 □不符合 | ||||||
2.4 样品试制用的原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是否有检验报告书。 | □符合 □不符合 | ||||||
2.5 样品试制是否具有制备记录或原始批生产记录,样品制备记录项目及其内容应齐全,如试制时间、试制过程及相关关键工艺参数、中间体检验记录等。 | □符合 □不符合 | ||||||
2.6 样品试制量、剩余量与使用量之间的关系是否对应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2.7 尚在进行的长期稳定性研究是否有留样,该样品所有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2.8 申报生产所需样品的原始批生产记录是否与申报工艺对应。 | □符合 □不符合 | ||||||
3. 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样品检验 | |||||||
3.1 研究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目研究工作,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3.2 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检验现场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 | □符合 □不符合 | ||||||
3.3 研究期间的一起设备是否校验合格,是否具有使用记录,记录时间与研究时间是否对应一致,记录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3.4 用于质量、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批号、研究时间与样品试制时间的关系是否相对应。 | □符合 □不符合 | ||||||
3.5 对照研究所用对照药品是否具有来源证明。 | □符合 □不符合 | ||||||
3.6 所用的对照品/标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如为工作对照品,是否有完整的标化记录。 | □符合 □不符合 | ||||||
3.7 质量研究各项目以及方法学考察内容是否完整,各检验项目中是否记录了所有的原始数据,数据格式是否与所用的一起设备匹配,质量研究各项目(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是否有实验记录、实验图谱及实验方法学考察内容。 | □符合 □不符合 | ||||||
3.8 质量研究及稳定性研究实验图谱是否可溯源,IR、UV、HPLC、GC等具数字信号处理系统打印的图谱是否具有可追溯的关键信息(如带有存盘路径的图谱原始数据文件名和数据采集时间),各图谱的电子版是否保存完好;需目视检查的项目(如薄层色谱、纸色谱、电泳等)是否有照片或数码照相所得的电子文件。 | □符合 □不符合 | ||||||
3.9 质量研究及稳定性研究原始实验图谱是否真实可信,是否存在篡改图谱信息(如采集时间)、一图多用等现象。 | □符合 □不符合 | ||||||
3.10 稳定性研究过程中各时间点的实验数据是否合乎常规,原始记录数据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4.委托研究 | |||||||
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试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必要时,可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 | □符合 □不符合 | ||||||
不符合项记录(请注明相应条款及相关说明): | |||||||
其他问题和相关说明: | |||||||
综合结果 □ 未发现真实性问题,原始记录与申报资料一致 □ 发现真实性问题 □ 原始记录与申报资料不一致 | |||||||
核查员签名 | 年 月 日 | 日期 | 年 月 日 |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记录表2
药品名称 | 注册分类 | ||||||
申请人 | 受理号 | ||||||
(二)药理毒理方面 | |||||||
检查单位 | 检查地点 | ||||||
检查时间 | |||||||
1.研究条件 | |||||||
1.1 是否建立实验研究相关的管理制度,并在研究中予以执行。 | □符合 □不符合 | ||||||
1.2 研究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究工作,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1.3 研究现场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 | □符合 □不符合 | ||||||
1.4 研究期间的仪器设备是否校验合格,是否具有使用记录,记录时间与研究时间是否对应一致,记录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2. 实验动物 | |||||||
2.1 是否具有购置试验所用动物的确切凭证。 | □符合 □不符合 | ||||||
2.2 实验动物购置时间和数量是否与申报资料对应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2.3 购置实验动物的种系、等级、合格证号、个体特征等是否与申报资料对应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2.4 实验动物的饲养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实验动物为本单位饲养繁殖的,是否能提供本单位具有饲养动物的资质证明及动物饲养繁殖的记录 | □符合 □不符合 | ||||||
3. 原始记录 | |||||||
3.1 各项试验原始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3.2 原始记录中的实验单位、人员、日期、数据、以及实验结果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3.3 原始资料中供试品、对照品的配制、储存等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和申报资料中反映的情况相对应。 | □符合 □不符合 | ||||||
3.4 原始图表(包括电子图表)和照片是否保存完整,与申报资料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3.5 组织病理切片、病理报告及病理试验记录是否保存完整并与申报资料一致;若病理照片为电子版,是否保存完好。 | □符合 □不符合 | ||||||
4. 委托研究 | |||||||
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试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 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必要时,可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 | □符合 □不符合 | ||||||
不符合项记录(请注明相应条款及相关说明): | |||||||
其他问题和相关说明: | |||||||
综合结果 □ 未发现真实性问题,原始记录与申报资料一致 □ 发现真实性问题 □ 原始记录与申报资料不一致 | |||||||
核查员签名 | 核查日期 | 年 月 日 |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记录表3
药品名称 | 注册分类 | ||||||
申请人 | 受理号 | ||||||
(三)临床方面 | |||||||
被核查单位 | 核查地点 | ||||||
核查时间 | |||||||
1、临床试验条件 | |||||||
1.1临床试验单位及相关专业是否具备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资格。 | □符合 □不符合 | ||||||
1.2是否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及伦理委员会批件。 | □符合 □不符合 | ||||||
1.3临床试验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是否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1.4试验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究工作,其承担的相应工作、研究时间是否与原始记录和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1.5临床试验设备、仪器是否与试验项目相适应,其设备型号、性能、使用记录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2、临床试验记录 | |||||||
2.1知情同 意书的签署 | 2.1.1知情同意书是否全部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 | □符合 □不符合 | |||||
2.1.2 知情同意书签署的时间等是否合乎逻辑 | □符合 □不符合 | ||||||
2.2临床试验用药物的接收和使用 | 2.2.1试验用药品的批号是否与质量检验报告、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申报资料对应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2.2.2试验用药品的接受、使用和回收是否有原始记录,发放者是否均有签名。药物的接受数量、使用数量及剩余数量之间的关系是否对应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2.2.3试验用药品的用法用量及使用总量是否与受试者用药原始记录、临床试验报告对应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2.3临床试验数据的溯源 | 2.3.1病例报告表(CRF)与原始资料(如:原始病历、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ECG、Holter、胃镜、肠镜等检查的原始记录等)以及申报资料是否对应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2.3.2原始资料中的临床检查数据是否能够溯源,必要时对临床检验部门(如临床检验科、影像室、各种检查室等)进行核查,以核实临床检查数据的真实性。 | □符合 □不符合 | ||||||
2.3.3临床试验过程中是否对发生严重不良事件(SAE)、合并用药情况进行记录,是否与临床总结报告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2.3.4申报资料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中完成临床试验的病例数与实际临床试验病例数应对应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2.4统计报告是否与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3、委托研究 | |||||||
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 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 | □符合 □不符合 | ||||||
不符合项记录(请注明相应条款及相关说明): | |||||||
其他问题和相关说明: | |||||||
综合结果: □未发现真实性问题,原始记录与申报资料一致 □发现真实性问题 □原始记录与申报资料不一致 | |||||||
核查员签名 | 核查日期 | 年 月 日 |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记录表4
附件4: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工作方案
一、品种基本情况
药品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内容:
受理号:
生产单位:
地点:
生产日期:
申报单位联系人:
二、检查时间:
三、核查依据和标准
四、核查要求和重点
五、核查组成员
组长:
组员:
六、抽样
经办人: 审核人:
附件5: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记录表
药品名称 | 注册分类 | ||||||
申请人 | 受理号 | ||||||
(三)临床方面(生物等效性试验) | |||||||
检查单位 | 检查地点 | ||||||
检查时间 | |||||||
1. 临床试验条件 | |||||||
1.1临床试验单位及相关专业是否具备承担药物生物等效性试验的资格,是否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及相关伦理委员会批件。 | □符合 □不符合 | ||||||
1.2临床试验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是否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1.3试验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工作,其承担的相应的工作、研究时间是否与原始记录和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1.4临床试验的设备、仪器是否与试验项目相适应,其设备型号、性能、使用记录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2. 临床试验记录 | |||||||
2.1 知情同意书的签署 知情同意书是否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必要时对受试者进行电话核实,以了解其是否在试验期间参加过该项临床试验,是否知情等情况。 | □符合 □不符合 | ||||||
2.2 临床试验用药的接收和使用 | |||||||
2.2.1试验用药品的批号是否与质量检验报告、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申报资料对应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2.2.2试验用药品的接收、使用和回收是否有原始记录,发放者是否均有签名。药物的接收数量、使用数量及剩余数量之间的关系是否对应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2.3生物等效性试验数据的溯源 | |||||||
2.3.1体检报告表与原始资料(如:实验室检查等)以及申报资料是否对应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2.3.2原始资料中的临床检查数据是否能够溯源。 | □符合 □不符合 | ||||||
2.3.3临床试验过程中是否对发生严重不良事件(SAE)、合并用药情况进行记录,是否与临床总结报告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2.3.4申报资料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中完成临床试验的病例数与实际临床试验病例数应对应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2.4药代动力学与生物等效性试验中原始图谱是否能够溯源 | |||||||
2.4.1纸质图谱是否包含完整的信息,并与数据库中电子图谱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2.4.2原始图谱及数据是否与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对应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2.4.3进样时间(或采集时间)是否与试验时间、仪器使用时间对应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2.4.4图谱记录的测试药品编号是否与相应受试者血标本编号的记录对应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2.5统计报告是否与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4.委托研究 | |||||||
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必要时,可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 | □符合 □不符合 | ||||||
不符合项记录(请注明相应条款及相关说明): | |||||||
其他问题和相关说明: | |||||||
综合结果 □ 未发现真实性问题,原始记录与申报资料一致 □ 发现真实性问题 □ 原始记录与申报资料不一致 | |||||||
核查员签名 | 核查日期 | 年 月 日 |
药品名称 | 注册分类 | |||||||
申请人 | 受理号 | |||||||
检查单位 | 检查地点 | |||||||
检查时间 | ||||||||
1. 机构和人员 | ||||||||
1.1 企业建立的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是否能够确保各级部门和人员正确履行职责。 | □符合 □不符合 | |||||||
1.2 参与样品批量生产的各级人员,包括物料管理、样品生产、质量检验、质量保证等人员是否具备履行其职责的实际能力。 | □符合 □不符合 | |||||||
1.3 样品批量生产前上述人员是否进行过与本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有关的培训及药品GMP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 □符合 □不符合 | |||||||
2. 厂房与设施、设备 | ||||||||
2.1 生产厂房及其设施、生产设备、仓储条件等是否满足样品批量生产要求。 | □符合 □不符合 | |||||||
2.2 生产批量与其实际生产条件和能力是否匹配。 | □符合 □不符合 | |||||||
2.3 如不是专用生产线,样品与原有产品安全带来的风险是否被充分评估,并能有效防止交叉污染。 | □符合 □不符合 | |||||||
2.4 为增加该产品生产,原有厂房与设施、设备如作相应的变更,变更是否经批准并经验证。如为新建企业或车间,批量生产前与产品生产相关的厂房与设施、关键设备是否经确认(IQ/OQ/PQ)。 | □符合 □不符合 | |||||||
3. 原辅料和包装材料 | ||||||||
3.1 生产过程所需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是否制定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 □符合 □不符合 | |||||||
3.2 上述物料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并与注册申报一致,如有变更,是否经批准。 | □符合 □不符合 | |||||||
3.3 是否对购入的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取样检验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 □符合 □不符合 | |||||||
3.4 是否对关键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供货商进行审计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 □符合 □不符合 | |||||||
4. 样品批量生产过程 | ||||||||
4.1 是否制定样品生产工艺规程,工艺规程的内容与核定的处方、工艺以及批生产记录的内容是否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4.2 是否进行工艺验证,验证数据是否支持批量生产的关键工艺参数 | □符合 □不符合 | |||||||
4.3 清洁方法是否经验证。 | □符合 □不符合 | |||||||
4.4 生产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照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 □符合 □不符合 | |||||||
4.5 批记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4.5.1 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 | ||||||||
4.5.2 生产以及重要中间工序开始、结束的日期和时间;每一生产工序的负责人签名; | □符合 □不符合 | |||||||
4.5.3 重要生产工序操作人员的签名;必要时,还应有操作(如称量)复核人员的签名; | □符合 □不符合 | |||||||
4.5.4 每一原辅料的批号和(或)检验控制号以及实际称量的数量(包括投入的回收或返工处理产品的批号及数量) | □符合 □不符合 | |||||||
4.5.5 所有相关生产操作或活动,以及所用主要生产设备的编号; | □符合 □不符合 | |||||||
4.5.6 中间控制和所得结果的记录以及操作人员的签名; | □符合 □不符合 | |||||||
4.5.7 不同生产工序所得产量及必要的物料平衡计算; | □符合 □不符合 | |||||||
4.5.8 特殊问题的记录,包括对偏离生产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并经签字批准; | □符合 □不符合 | |||||||
4.5.9 批检验报告单。 | □符合 □不符合 | |||||||
4.6 关键生产设备使用记录时间与批量生产时间是否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4.7 已生产批次样品的使用量、库存量与实际生产量是否吻合。 | □符合 □不符合 | |||||||
4.8 样品生产使用物料量、库存量与总量是否吻合。 | □符合 □不符合 | |||||||
5. 质量控制实验室 | ||||||||
5.1 是否具有样品及相关原辅料检验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标准物质。 | □符合 □不符合 | |||||||
5.2 检验仪器、设备是否经检定合格,仪器是否有使用记录。 | □符合 □不符合 | |||||||
5.3 是否有委托检验,如有委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符合 □不符合 | |||||||
5.4 质量控制部门是否具有与样品相关的文件: | □符合 □不符合 | |||||||
5.4.1 与核定标准一致的质量标准; | □符合 □不符合 | |||||||
5.4.2 取样规程和记录; | □符合 □不符合 | |||||||
5.4.3 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 | □符合 □不符合 | |||||||
5.4.4 检验方法验证记录。 | □符合 □不符合 | |||||||
5.5 是否按规定留样并进行稳定性考察。 | □符合 □不符合 | |||||||
不符合项记录(请注明相应条款及相关说明): | ||||||||
其他问题和相关说明 | ||||||||
综合结果 □ 未发现真实性问题,原始记录与申报资料一致 □ 发现真实性问题 □ 原始记录与申报资料不一致 | ||||||||
核查员签名 | 核查日期 | 年 月 日 |
附件6: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原始记录
品 名 | 受理号 | ||
被核查单位 | |||
核查内容 | |||
核 查 记 录 | |||
核查人 | 核查 日期 |
附件7: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
受 理 号:
:
我局已受理如下药品的注册申请,现将样品和有关申请资料送你所,请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药品注册检验,出具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并按规定报送结果。
药品名称:
剂 型:
规 格:
包装规格:
申请事项:
申报阶段:
申 请 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 机:
样品来源:
特别说明:
附件:1、本申请有关资料一套
2、药品注册申请抽样记录单
(加盖药品注册受理业务专用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本件一式三份,申请人、省局、药品检验所各一份。
附件8:
药品注册现场抽样封签
药品注册检验样品封签 | 品名: |
批号: | |
试验机构: | |
抽样人员: | |
被抽样机构经手人: | |
抽样签封日期: |
附件9: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检验抽样记录单
药品名称 | 剂 型 | ||||
规 格 | 注册分类 | ||||
申报阶段 | 受理号 | ||||
申请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包装规格 | |||||
抽样情况 | 批号 | 抽样量 | 完整包装数量 | ||
样品试制单位 | |||||
样品试制单位地址 | |||||
抽样场所及状态 | |||||
抽样人 | 注册申请负责人 | ||||
抽样单位 (盖章) | 被抽样单位 (盖章) | ||||
抽样日期 |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10: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纪律
为保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质量,确保现场核查人员在药品注册核查工作中高效、廉洁,依法核查,特制定以下核查工作纪律:
1、核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实事求是,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我局颁布的有关药品注册核查的规定,实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
2、认真执行我局制定的药品注册现场核查方案,严格按照程序操作,确保现场核查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3、核查人员除按要求向被核查单位索取有关资料外,不得向被核查单位索取其它技术资料。对核查和抽样中所涉及的研究资料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4、遵纪守法、 廉洁公正、坚持原则,不得接受被核查机构的馈赠、宴请,不得参与被核查机构组织的消费性活动,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5、核查期间按规定标准食住宿,不得携带亲友和无关人员。
核查组成员:
被核查单位接待人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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