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信息公开目录>工作文件

关于实施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1 19:20:20

省局各检查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8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及时告知辖区内相关企业遵照执行。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认真核对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品种,凡收载于2020年版《中国药典》的,汇总相关品种信息(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批准文号、原执行标准、现执行标准等),填写《品种信息汇总表》并加盖公章,于2020年12月30日前发送至邮箱slzx@da.js.gov.cn,纸质版寄送至省局,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鼓楼街5号华阳大厦一楼,联系电话:025-83273754。

       二、对原收载于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现执行2020年版《中国药典》标准的品种,各药品生产企业可携带药品注册证原件及《品种信息汇总表》等相关资料到省局一楼窗口办理变更登记。

       三、对同时执行2015年版《中国药典》标准和药品注册标准,且已经报过相关补充申请的品种,各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比2020年版《中国药典》标准,如无变化的,可直接携带药品注册证原件及《品种信息汇总表》等相关资料         到省局一楼窗口办理变更登记;如有变化,按照报省局备案的“其他”事项,提交注册申请后再进行变更登记。

       四、对原执行药品注册标准,现需执行2020年版《中国药典》标准的品种,各药品生产企业应做好与2020年版《中国药典》标准的比对和检验方法学确认等相关研究工作,按照报省局备案的“其他”事项提交注册申请后,再到省局一楼窗口办理变更登记。

       五、各药品生产企业在办理药品标准变更后,应进行药品说明书、标签相关内容的变更备案。对同时执行2020年版《中国药典》和药品注册标准的品种,药品说明书、标签中的【执行标准】项应同时标注2020年版《中国药典》和执行药品注册标准的检验项目名称、指标及标准编号。药品说明书、标签中需增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信息的,可一并备案。

       六、对长期不生产的品种,应在恢复生产前完成有关工作。


      附件执行《中国药典》2020年版品种信息汇总表.docx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本站由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办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者建立镜像

邮编:210008 电话:025-83273610   地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200000004

备案号:苏ICP备09039606号  苏公网安备:32010602010488 您是第位访问者

关于实施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1 19:20:20

省局各检查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8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及时告知辖区内相关企业遵照执行。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认真核对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品种,凡收载于2020年版《中国药典》的,汇总相关品种信息(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批准文号、原执行标准、现执行标准等),填写《品种信息汇总表》并加盖公章,于2020年12月30日前发送至邮箱slzx@da.js.gov.cn,纸质版寄送至省局,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鼓楼街5号华阳大厦一楼,联系电话:025-83273754。

       二、对原收载于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现执行2020年版《中国药典》标准的品种,各药品生产企业可携带药品注册证原件及《品种信息汇总表》等相关资料到省局一楼窗口办理变更登记。

       三、对同时执行2015年版《中国药典》标准和药品注册标准,且已经报过相关补充申请的品种,各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比2020年版《中国药典》标准,如无变化的,可直接携带药品注册证原件及《品种信息汇总表》等相关资料         到省局一楼窗口办理变更登记;如有变化,按照报省局备案的“其他”事项,提交注册申请后再进行变更登记。

       四、对原执行药品注册标准,现需执行2020年版《中国药典》标准的品种,各药品生产企业应做好与2020年版《中国药典》标准的比对和检验方法学确认等相关研究工作,按照报省局备案的“其他”事项提交注册申请后,再到省局一楼窗口办理变更登记。

       五、各药品生产企业在办理药品标准变更后,应进行药品说明书、标签相关内容的变更备案。对同时执行2020年版《中国药典》和药品注册标准的品种,药品说明书、标签中的【执行标准】项应同时标注2020年版《中国药典》和执行药品注册标准的检验项目名称、指标及标准编号。药品说明书、标签中需增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信息的,可一并备案。

       六、对长期不生产的品种,应在恢复生产前完成有关工作。


      附件执行《中国药典》2020年版品种信息汇总表.docx

本站由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办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者建立镜像
邮编:210008
电话:025-83273610
地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200000004
备案号:苏ICP备09039606号
苏公网安备:32010602010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