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雳剑2021”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12-07 15:26:40

“雳剑2021”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化妆品专题)

案例一、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仙林分局查办王某涉嫌无照经营和销售未经注册、未贴中文标签的进口特殊化妆品案

2021年4月,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仙林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王某在南京市仙林地区经营的销售化妆品的淘宝店铺进行检查,当场查扣未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发朵抗脱增发液6盒、发朵染发膏32盒。同时查明王某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进口未注册的塑体霜、抗脱增发液、染发膏等特殊化妆品,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仙林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无锡市梁溪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案

2021年3月,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其在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有赞微商城店铺上购买的进口隔离乳无中文标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19年4月起开始从事进口化妆品的经营活动,部分通过“个人带货”渠道购进的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仅能提供部分化妆品免税店购物原始单据。当事人的化妆品销售渠道主要包括有赞微商城店铺、淘宝网店及微信朋友圈三种。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摆放有大量倩碧、雅诗兰黛、欧莱雅等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21箱,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867206.8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姑苏区某美容美发用品商行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2021年1月,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吴门桥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姑苏区某美容美发用品商行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品名为“采姿蓝染发膏”的化妆品,数量1563支,该产品实物标签中颜色与批准文号不符。同时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品名:采姿蓝染发膏,产地:广东广州,由广州采姿蓝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广州澳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生产许可证:粤妆20190233,执行标注QB/T1978-2004,保质期:三年,为染发类化妆品,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特殊化妆品。经核查,上述品名为“采姿蓝染发膏”的产品仅有2个有效注册批准文号,分别是采姿蓝染发膏(自然黑)国妆特字G20152476和采姿蓝染发膏(栗棕色)国妆特字G20152463,当事人涉案产品与上述批准文号内容不符,属于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产品真实注册信息,无法提供与涉案产品相一致的注册批准材料以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仅能提供部分涉案产品的进货及销售单据。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产品“采姿蓝染发膏”1563支和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南通市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安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备案的进口化妆品案

2021年6月,海安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602款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包含特殊化妆品、普通化妆品)。其中特殊化妆品59款(6款染发系列、20款祛斑美白系列、33款防晒系列);普通化妆品543款(面膜系列55款、香水系列94款、身体洗护系列25款、头部护理系列4款、面部护理系列253款、彩妆系列112款)。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特殊化妆品的注册信息和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信息。经调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电话、微信等方式从青岛、深圳等地购进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对进货及查验情况如实记录并保存。针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海安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注册的59款进口特殊化妆品、未经备案的543款进口普通化妆品和罚款174123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通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案、某美容店擅自配制化妆品、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1年1月,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南通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自行在实验室生产化妆品,并将生产的化妆品运至某商场的化妆品门店对外经营。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受委托生产方寄来的49种化妆品原液确认样(大瓶装),按种类使用移液枪进行分装、压盖、贴标签,并且使用剩余未灌装的49种确认样混合后加上辅料,生产了护手霜、唇膏、气垫霜等化妆品。2021年1月1日,该公司将342瓶灌装的化妆品原液成品、61瓶护手霜、60支唇膏、28盒气垫霜免费赠予某美容店,过程中无违法所得。该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相关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化妆品,没收未经许可生产的化妆品原液100瓶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2日,受赠美容院开业当天,美容院工作人员在店内使用受赠的49种化妆品原液中的7种共13瓶,混合配制了一套水、乳、霜产品,用于给顾客试用;同时,将未经备案的护手霜、唇膏、气垫霜作为开业赠品赠送给顾客。该美容店擅自配制化妆品、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擅自配制的化妆品、未备案的化妆品,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盐城市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射阳县合德镇某美容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1年3月,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射阳县合德镇某美容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展销柜中发现藏萃固阳精华油(标示委托企业:上海羽茜经贸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上海法缇娅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沪妆20160090,批号81711121,使用期限20201119)等26批次化妆品共58盒(瓶)已超过使用期限,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与其他未过期的合格化妆品混放在展销柜内,且标识使用期限有2017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月。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被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6批次共58盒(瓶)和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扬州分局查办吴某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案

2021年7月15日,扬州检查分局根据群众举报,一举捣毁了吴某在当地闲置厂房内设立的一处生产假冒化妆品的窝点,当场查扣洗发液成品7153支、未灌装的洗发液内包材2947个、店沐浴液5000支、未灌装的沐浴液内包材5000个等,同时查明吴某接单、招工人、自己制作液体、请工人灌装、包装,其不能提供涉案地址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扬州检查分局依法对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涉案物品和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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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仙林分局查办王某涉嫌无照经营和销售未经注册、未贴中文标签的进口特殊化妆品案

2021年4月,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仙林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王某在南京市仙林地区经营的销售化妆品的淘宝店铺进行检查,当场查扣未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发朵抗脱增发液6盒、发朵染发膏32盒。同时查明王某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进口未注册的塑体霜、抗脱增发液、染发膏等特殊化妆品,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仙林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无锡市梁溪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案

2021年3月,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其在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有赞微商城店铺上购买的进口隔离乳无中文标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19年4月起开始从事进口化妆品的经营活动,部分通过“个人带货”渠道购进的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仅能提供部分化妆品免税店购物原始单据。当事人的化妆品销售渠道主要包括有赞微商城店铺、淘宝网店及微信朋友圈三种。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摆放有大量倩碧、雅诗兰黛、欧莱雅等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21箱,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867206.8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姑苏区某美容美发用品商行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2021年1月,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吴门桥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姑苏区某美容美发用品商行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品名为“采姿蓝染发膏”的化妆品,数量1563支,该产品实物标签中颜色与批准文号不符。同时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品名:采姿蓝染发膏,产地:广东广州,由广州采姿蓝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广州澳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生产许可证:粤妆20190233,执行标注QB/T1978-2004,保质期:三年,为染发类化妆品,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特殊化妆品。经核查,上述品名为“采姿蓝染发膏”的产品仅有2个有效注册批准文号,分别是采姿蓝染发膏(自然黑)国妆特字G20152476和采姿蓝染发膏(栗棕色)国妆特字G20152463,当事人涉案产品与上述批准文号内容不符,属于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产品真实注册信息,无法提供与涉案产品相一致的注册批准材料以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仅能提供部分涉案产品的进货及销售单据。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产品“采姿蓝染发膏”1563支和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南通市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安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备案的进口化妆品案

2021年6月,海安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602款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包含特殊化妆品、普通化妆品)。其中特殊化妆品59款(6款染发系列、20款祛斑美白系列、33款防晒系列);普通化妆品543款(面膜系列55款、香水系列94款、身体洗护系列25款、头部护理系列4款、面部护理系列253款、彩妆系列112款)。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特殊化妆品的注册信息和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信息。经调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电话、微信等方式从青岛、深圳等地购进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对进货及查验情况如实记录并保存。针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海安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注册的59款进口特殊化妆品、未经备案的543款进口普通化妆品和罚款174123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通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案、某美容店擅自配制化妆品、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1年1月,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南通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自行在实验室生产化妆品,并将生产的化妆品运至某商场的化妆品门店对外经营。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受委托生产方寄来的49种化妆品原液确认样(大瓶装),按种类使用移液枪进行分装、压盖、贴标签,并且使用剩余未灌装的49种确认样混合后加上辅料,生产了护手霜、唇膏、气垫霜等化妆品。2021年1月1日,该公司将342瓶灌装的化妆品原液成品、61瓶护手霜、60支唇膏、28盒气垫霜免费赠予某美容店,过程中无违法所得。该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相关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化妆品,没收未经许可生产的化妆品原液100瓶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2日,受赠美容院开业当天,美容院工作人员在店内使用受赠的49种化妆品原液中的7种共13瓶,混合配制了一套水、乳、霜产品,用于给顾客试用;同时,将未经备案的护手霜、唇膏、气垫霜作为开业赠品赠送给顾客。该美容店擅自配制化妆品、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擅自配制的化妆品、未备案的化妆品,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盐城市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射阳县合德镇某美容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1年3月,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射阳县合德镇某美容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展销柜中发现藏萃固阳精华油(标示委托企业:上海羽茜经贸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上海法缇娅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沪妆20160090,批号81711121,使用期限20201119)等26批次化妆品共58盒(瓶)已超过使用期限,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与其他未过期的合格化妆品混放在展销柜内,且标识使用期限有2017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月。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被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6批次共58盒(瓶)和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扬州分局查办吴某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案

2021年7月15日,扬州检查分局根据群众举报,一举捣毁了吴某在当地闲置厂房内设立的一处生产假冒化妆品的窝点,当场查扣洗发液成品7153支、未灌装的洗发液内包材2947个、店沐浴液5000支、未灌装的沐浴液内包材5000个等,同时查明吴某接单、招工人、自己制作液体、请工人灌装、包装,其不能提供涉案地址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扬州检查分局依法对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涉案物品和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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