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原则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
|
|
为规范我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规定有关情形的裁量标准,现将我局起草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原则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baowc@da.js.gov.vn邮件主题请注明“《“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原则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鼓楼街5号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邮编210008。信封上请注明“《“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原则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23日。 附件:“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原则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2日 附件: “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原则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本意见所称“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不包括第一项至第六项。本认定原则仅作为执法人员认定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是否“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指导性原则,不改变其不符合药品标准的结论。 第一条【性状不合格时的认定】在品种基原和药用部位正确的情况下,中药饮片的性状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安全性、有效性: (一)中药饮片的切制规格、形状、长短、厚薄等不符合标准规定但不超过标准值的30%; (二)省内有特色炮制规格或临床有使用传统的; (三)色泽不符合标准规定而未超出标准规定色系。一般视为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 第二条【水分或干燥失重不合格时的认定】中药饮片的水分或干燥失重检查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有效性、安全性: 水分标准在13%以下的(含13%),不得超过标准值的20%。 第三条【加做真菌毒素检查】 水分标准在13%以上的,不超过标准值的30%;若超出上述限值规定,需加做真菌毒素检查项目且应符合标准规定。 按照中国药典通则2351真菌毒素测定法测定黄曲霉毒素和玉米赤霉烯酮项目。测定结果应符合以下标准:每1000g中药饮片含黄曲霉毒素B1不得超过5μg,含黄曲霉毒素G2、黄曲霉毒素G1、黄曲霉毒素B2和黄曲霉毒素B1的总量不得过10μg,含玉米赤霉烯酮不得过500μg。 第四条【灰分不合格时的认定】中药饮片的灰分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安全性、有效性: (一)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标准在10%以下的(含10%),不超过标准值的20%;总灰分、酸不溶性标准在10%以上的,不超过标准值的10%;且未出现其他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不符合标准规定项目的; (二)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标准在10%以下的(含10%),检查项超出标准规定限度的20%~40%(含40%);总灰分、酸不溶性标准在10%以上的,检查项超出标准规定限度的10%~30%(含30%);属于动物类、树脂类、根皮类或原药材为粉末状(如海金沙、蒲黄)等杂质不易清除的,且不存在人为增重因素的。根据具体品种的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必要时加做“重金属及有害元素”检查。 特殊品种根据样品实际另行讨论决定。 第五条【杂质不合格时的认定】中药饮片的杂质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有效性、安全性: 药屑及杂质标准在3%以内(含3%)的,实际药屑含量不超过10%;药屑及杂质标准在3%-8%以内的,实际药屑不超过20%; 药屑及杂质标准在3%以内(含3%)的,实际杂质含量不超过5%;药屑及杂质标准在3%-8%以内的,实际杂质不超过10%。 第六条【超出限度值的计算】上述规定中超出限度的百分比值计算方法为:(报告实际值-标准规定限度值)/标准规定限度值×100% 第七条 【特殊情形的认定】如遇到本指导原则未涉及、一些特殊品种难以认定或企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情形,可组织有关专家研讨判定。 第八条 【不合格产品的处置】为避免中药饮片资源浪费,对性状、水分、灰分、杂质超出限度而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药饮片,可由生产企业对其召回后进行净制、切制、干燥等返工处理,使之符合规定。 |
|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本站由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办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者建立镜像
邮编:210008 电话:83273610 地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200000004
备案号:苏ICP备05009012号 苏公网安备:32010602010488 您是第位访问者
为规范我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规定有关情形的裁量标准,现将我局起草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原则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baowc@da.js.gov.vn邮件主题请注明“《“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原则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鼓楼街5号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邮编210008。信封上请注明“《“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原则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23日。
附件:“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原则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2日
附件:
“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原则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本意见所称“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不包括第一项至第六项。本认定原则仅作为执法人员认定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是否“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指导性原则,不改变其不符合药品标准的结论。
第一条【性状不合格时的认定】在品种基原和药用部位正确的情况下,中药饮片的性状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安全性、有效性:
(一)中药饮片的切制规格、形状、长短、厚薄等不符合标准规定但不超过标准值的30%;
(二)省内有特色炮制规格或临床有使用传统的;
(三)色泽不符合标准规定而未超出标准规定色系。一般视为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
第二条【水分或干燥失重不合格时的认定】中药饮片的水分或干燥失重检查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有效性、安全性:
水分标准在13%以下的(含13%),不得超过标准值的20%。
第三条【加做真菌毒素检查】
水分标准在13%以上的,不超过标准值的30%;若超出上述限值规定,需加做真菌毒素检查项目且应符合标准规定。
按照中国药典通则2351真菌毒素测定法测定黄曲霉毒素和玉米赤霉烯酮项目。测定结果应符合以下标准:每1000g中药饮片含黄曲霉毒素B1不得超过5μg,含黄曲霉毒素G2、黄曲霉毒素G1、黄曲霉毒素B2和黄曲霉毒素B1的总量不得过10μg,含玉米赤霉烯酮不得过500μg。
第四条【灰分不合格时的认定】中药饮片的灰分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安全性、有效性:
(一)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标准在10%以下的(含10%),不超过标准值的20%;总灰分、酸不溶性标准在10%以上的,不超过标准值的10%;且未出现其他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不符合标准规定项目的;
(二)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标准在10%以下的(含10%),检查项超出标准规定限度的20%~40%(含40%);总灰分、酸不溶性标准在10%以上的,检查项超出标准规定限度的10%~30%(含30%);属于动物类、树脂类、根皮类或原药材为粉末状(如海金沙、蒲黄)等杂质不易清除的,且不存在人为增重因素的。根据具体品种的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必要时加做“重金属及有害元素”检查。
特殊品种根据样品实际另行讨论决定。
第五条【杂质不合格时的认定】中药饮片的杂质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有效性、安全性:
药屑及杂质标准在3%以内(含3%)的,实际药屑含量不超过10%;药屑及杂质标准在3%-8%以内的,实际药屑不超过20%;
药屑及杂质标准在3%以内(含3%)的,实际杂质含量不超过5%;药屑及杂质标准在3%-8%以内的,实际杂质不超过10%。
第六条【超出限度值的计算】上述规定中超出限度的百分比值计算方法为:(报告实际值-标准规定限度值)/标准规定限度值×100%
第七条 【特殊情形的认定】如遇到本指导原则未涉及、一些特殊品种难以认定或企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情形,可组织有关专家研讨判定。
第八条 【不合格产品的处置】为避免中药饮片资源浪费,对性状、水分、灰分、杂质超出限度而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药饮片,可由生产企业对其召回后进行净制、切制、干燥等返工处理,使之符合规定。
本站由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办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者建立镜像
邮编:210008
电话:83273610
地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200000004
备案号:苏ICP备05009012号
苏公网安备:32010602010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