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公司过期化妆品没下架,被罚21000元!
发布时间:2021-08-31 16:07:54

近几年来,坊间出现了“食品级”化妆品的说法,商家宣称这类化妆品原料都是“无添加”、“纯天然”的、更安全有效,诱导消费者购买。近日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今天,跟小编一起回顾案例。

【案例回顾】

近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在兰山区某美容用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货架上摆放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为进一步查明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妆品予以扣押。

【违反规定】

该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作出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

2.作出处罚:罚款21000元。

【法律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山东省市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实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化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案例警示】

随着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活水平,化妆品成了众多女性消费者生活的一部分,由于消费者对假冒、过期产品辨识度不高,一些化妆品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切勿轻信功效宣传。

来源:兰山区市场监管     转自:山东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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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近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在兰山区某美容用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货架上摆放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为进一步查明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妆品予以扣押。

【违反规定】

该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作出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

2.作出处罚:罚款21000元。

【法律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山东省市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实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化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案例警示】

随着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活水平,化妆品成了众多女性消费者生活的一部分,由于消费者对假冒、过期产品辨识度不高,一些化妆品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切勿轻信功效宣传。

来源:兰山区市场监管     转自:山东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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