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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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3日至8月21日,我局在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江苏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我局共收到主要修改意见4条,主要来源于监管部门和企业。修改意见第一条建议:第五条中“各设区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配方颗粒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与处罚”、第三十三条中“各设区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药配方颗粒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与处罚”,鉴于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事权划分实际,建议将“各设区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改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采纳。第二条建议:省内生产企业经省局生产备案后,在省内医疗机构使用,免于省局使用备案,以减轻企业负担。因备案平台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的,备案要求和程序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细则》未作修改。第三条和第四条建议:“允许经营公司经营” “恒定备案号”等,因与国家《公告》规定不符合,未予采纳。 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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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3日至8月21日,我局在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江苏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我局共收到主要修改意见4条,主要来源于监管部门和企业。修改意见第一条建议:第五条中“各设区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配方颗粒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与处罚”、第三十三条中“各设区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药配方颗粒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与处罚”,鉴于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事权划分实际,建议将“各设区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改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采纳。第二条建议:省内生产企业经省局生产备案后,在省内医疗机构使用,免于省局使用备案,以减轻企业负担。因备案平台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的,备案要求和程序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细则》未作修改。第三条和第四条建议:“允许经营公司经营” “恒定备案号”等,因与国家《公告》规定不符合,未予采纳。
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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