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系列之四、五
发布时间:2022-03-25 18:12:18

四、吴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劣药认定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现场查获的药品

2018年8月底,被告人吴某利用担任Z药业公司药品研发中心检验五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截留实验室送检检材盐酸安罗替尼原料药,向公司同事索要药品处方、原料药和印有商标的胶囊壳,网购辅料药,仿造商标标识,擅自生产该公司抗癌专利药盐酸安罗替尼胶囊对外销售。后被告人吴某配制8mg和4mg含量的盐酸安罗替尼胶囊假冒12mg含量进行销售,共计销售422瓶,销售金额82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洁作为吴某女友,明知其私自配制药品,仍帮助吴某网购制药用品,联系快递发货,提供其个人及亲属微信收款码收取、保管销售款,参与销售金额44万余元。2019年3月27日,公安机关从吴某处查扣涉案药品31瓶。经江苏省连云港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药品含量均匀度及盐酸安罗替尼含量不符合标准规定,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品为劣药。

【诉讼经过】

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本案

一审庭审现场

2019年12月2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吴某、吴某洁提起公诉;基于涉案药品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一并对吴某、吴某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11月26日,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被告人吴某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被告人吴某交付赔偿款人民币229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洁对132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吴某、吴某洁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吴某提出上诉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检察官与公安干警研究案件

(一)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药品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检察机关认真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对药品犯罪依法从严打击。本案中,办理药品类犯罪案件的刑事检察部门积极对接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责任主体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加大违法成本,实现有效震慑。同时,向社会公开传递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实施“最严厉惩罚”的信号,引导从业者敬畏法律,不得逾越药品安全的底线。

(二)强化药品实质功效判断,对制售伪劣药品行为准确适用法律。2019年药品管理法对劣药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删除了按劣药论处的情形,强调实质功效判断。检察机关在审查药品性质时可依据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行政部门的认定意见,实质审查认定劣药。对于生产、销售伪劣药品行为的定罪量刑,应结合涉案药品的性质和案件后果进行全面评价。对于涉案药品经检验相关成份含量不符合药品标准被认定为劣药的,应同时审查有无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证据。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果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三)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助力高新企业堵塞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漏洞。假药、劣药等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不仅危害广大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知情权,同时还因低价倾销、功效降低等问题侵害专利药研发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声誉,不利于行业的技术创新和良好发展。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同时,针对涉案企业经营管理中暴露出的知识产权保护、现代化管理体制问题和漏洞,制发《检察建议书》《法律风险提示函》,帮助企业建章立制、长效运行,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现代化,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五、陈某贩卖麻醉药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  国家管制  麻醉药品   

【基本案情】

部分涉案舒芬太尼针剂

被告人陈某系上海市某医院普外科医生,其于2012年因给殷某做外科手术而结识,后了解到殷某对舒芬太尼(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成瘾,平日需大量使用该药物。2015年至2017年间,陈某向本院多名麻醉科医生谎称自己亲友患有癌症需要镇痛药物,多次从上述医生处违规获取1000余瓶舒芬太尼针剂(每瓶含舒芬太尼50微克,共计0.05克,相当于2克海洛因)后提供给殷某使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10余万元。

【诉讼经过】

2020年3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2020年10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陈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应公安机关邀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引导办案民警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一)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可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因具有临床治疗价值,在严格管理使用条件下可作为药物使用,故出于医疗、科研等合法目的使用时,属于药品,但出于满足药物瘾癖而使用时,则属于毒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涉案药物“舒芬太尼”列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系受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为了满足药物瘾癖使用,可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二)向吸毒人员大量提供麻醉药品行为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陈某身为医务人员,严重践踏执业底线,明知“舒芬太尼”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其工作便利,将从其他医务工作人员处骗取的“舒芬太尼”多次向吸毒人员大量提供,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予以严惩。

(三)准确认定涉案罪名,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还是贩卖毒品罪,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判断。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由特殊主体构成,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麻醉药品的人员,而贩卖毒品罪由一般主体构成。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系医院的普外科医生,其本人不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利用在医院工作的便利条件,从同院麻醉科医生处骗取涉案“舒芬太尼”后有偿提供给吸毒人员,应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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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系列之四、五
发布时间:2022-03-25 18:12:18

四、吴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劣药认定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现场查获的药品

2018年8月底,被告人吴某利用担任Z药业公司药品研发中心检验五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截留实验室送检检材盐酸安罗替尼原料药,向公司同事索要药品处方、原料药和印有商标的胶囊壳,网购辅料药,仿造商标标识,擅自生产该公司抗癌专利药盐酸安罗替尼胶囊对外销售。后被告人吴某配制8mg和4mg含量的盐酸安罗替尼胶囊假冒12mg含量进行销售,共计销售422瓶,销售金额82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洁作为吴某女友,明知其私自配制药品,仍帮助吴某网购制药用品,联系快递发货,提供其个人及亲属微信收款码收取、保管销售款,参与销售金额44万余元。2019年3月27日,公安机关从吴某处查扣涉案药品31瓶。经江苏省连云港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药品含量均匀度及盐酸安罗替尼含量不符合标准规定,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品为劣药。

【诉讼经过】

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本案

一审庭审现场

2019年12月2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吴某、吴某洁提起公诉;基于涉案药品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一并对吴某、吴某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11月26日,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被告人吴某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被告人吴某交付赔偿款人民币229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洁对132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吴某、吴某洁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吴某提出上诉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检察官与公安干警研究案件

(一)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药品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检察机关认真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对药品犯罪依法从严打击。本案中,办理药品类犯罪案件的刑事检察部门积极对接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责任主体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加大违法成本,实现有效震慑。同时,向社会公开传递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实施“最严厉惩罚”的信号,引导从业者敬畏法律,不得逾越药品安全的底线。

(二)强化药品实质功效判断,对制售伪劣药品行为准确适用法律。2019年药品管理法对劣药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删除了按劣药论处的情形,强调实质功效判断。检察机关在审查药品性质时可依据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行政部门的认定意见,实质审查认定劣药。对于生产、销售伪劣药品行为的定罪量刑,应结合涉案药品的性质和案件后果进行全面评价。对于涉案药品经检验相关成份含量不符合药品标准被认定为劣药的,应同时审查有无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证据。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果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三)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助力高新企业堵塞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漏洞。假药、劣药等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不仅危害广大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知情权,同时还因低价倾销、功效降低等问题侵害专利药研发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声誉,不利于行业的技术创新和良好发展。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同时,针对涉案企业经营管理中暴露出的知识产权保护、现代化管理体制问题和漏洞,制发《检察建议书》《法律风险提示函》,帮助企业建章立制、长效运行,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现代化,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五、陈某贩卖麻醉药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  国家管制  麻醉药品   

【基本案情】

部分涉案舒芬太尼针剂

被告人陈某系上海市某医院普外科医生,其于2012年因给殷某做外科手术而结识,后了解到殷某对舒芬太尼(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成瘾,平日需大量使用该药物。2015年至2017年间,陈某向本院多名麻醉科医生谎称自己亲友患有癌症需要镇痛药物,多次从上述医生处违规获取1000余瓶舒芬太尼针剂(每瓶含舒芬太尼50微克,共计0.05克,相当于2克海洛因)后提供给殷某使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10余万元。

【诉讼经过】

2020年3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2020年10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陈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应公安机关邀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引导办案民警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一)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可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因具有临床治疗价值,在严格管理使用条件下可作为药物使用,故出于医疗、科研等合法目的使用时,属于药品,但出于满足药物瘾癖而使用时,则属于毒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涉案药物“舒芬太尼”列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系受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为了满足药物瘾癖使用,可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二)向吸毒人员大量提供麻醉药品行为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陈某身为医务人员,严重践踏执业底线,明知“舒芬太尼”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其工作便利,将从其他医务工作人员处骗取的“舒芬太尼”多次向吸毒人员大量提供,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予以严惩。

(三)准确认定涉案罪名,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还是贩卖毒品罪,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判断。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由特殊主体构成,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麻醉药品的人员,而贩卖毒品罪由一般主体构成。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系医院的普外科医生,其本人不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利用在医院工作的便利条件,从同院麻醉科医生处骗取涉案“舒芬太尼”后有偿提供给吸毒人员,应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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