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人新增加同剂型药品是否需要申请GMP符合性检查?
发布时间:2022-05-10 16:06:33

持有人(或受托方)已通过相应剂型(如片剂)GMP符合性检查,现增加同剂型药品(如片剂品种)作为持有人(或受托方),是否还需要申请GMP符合性检查?

  答:对持有人委托他人生产的GMP符合性检查,总体原则按剂型管理。省内持有人相应剂型的首个品种或受托方相应剂型(或车间/生产线,如片剂)3年内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包括自行生产或受托生产的),增加同剂型药品(如片剂)作为持有人(或受托方),无需申请GMP符合性检查,由持有人进行年度报告;B证持有人或C证生产企业,3年内未接受过委托生产剂型GMP符合性检查的,均应申请GMP符合性检查。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申报创新药、改良型新药或生物制品涉及药品委托生产的,以及药品注册批件上注明要求开展上市前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原则上按品种开展上市前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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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或受托方)已通过相应剂型(如片剂)GMP符合性检查,现增加同剂型药品(如片剂品种)作为持有人(或受托方),是否还需要申请GMP符合性检查?

  答:对持有人委托他人生产的GMP符合性检查,总体原则按剂型管理。省内持有人相应剂型的首个品种或受托方相应剂型(或车间/生产线,如片剂)3年内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包括自行生产或受托生产的),增加同剂型药品(如片剂)作为持有人(或受托方),无需申请GMP符合性检查,由持有人进行年度报告;B证持有人或C证生产企业,3年内未接受过委托生产剂型GMP符合性检查的,均应申请GMP符合性检查。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申报创新药、改良型新药或生物制品涉及药品委托生产的,以及药品注册批件上注明要求开展上市前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原则上按品种开展上市前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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