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药店盯上老年人!售卖假药被刑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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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到正规药店买药就是图个放心,但个别药店经营者竟昧着良心赚钱,私下偷偷购买廉价假药以次充好再高价销售。近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药案,严厉打击以销售假药为名诈骗老人的犯罪行为。 案情简介 潘某某与王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共同经营一家药房公司。 2020年至2021年9月经营药房公司期间,潘某某身为执业药师,在明知王某某购进的“筋骨疼消丸”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为牟利仍伙同王某某对外累计销售“筋骨疼消丸”10600盒,购买者大多为老年人群体。 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9000元,二人获利共计人民币31800元。 经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筋骨疼消丸”为假药。 法院经审理认为:药品安全责任重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为牟利,违反药品管理法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严惩。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二人的悔罪表现、退赃及缴纳罚金的能力等情况,法院最终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对其宣告禁止令。同时,依法予以追缴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31800元。 法律如何界定“假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何规定销售假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何规定宣告缓刑禁制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第二条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日常生活中,一些不良商家瞄准老年人的健康需求,营造出花样百出的消费套路,不少老年人因为购药上当受骗,不仅一辈子辛苦攒下的血汗钱落入不法分子之手,更有可能给自己带来健康风险。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工作力度,提高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小编总结了几个常见的药品骗局: 1、免费送礼,抛出诱饵。 在公园、医院、菜市场等老年人经常出入的地方,常常会有一些“热心推销人员”,以免费领取生活物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的目光,进而推销“包治百病”的各类神药,即以送礼为名,行诈骗之实。 2、电视广告,日常洗脑。 有些电视购物或电视广告涉嫌虚假夸大宣传,将保健品作为药品进行售卖,全天高频次重复播放关于药品疗效的内容,不断给老年人进行灌输洗脑。更有明星为其代言坐镇,以此博取老年人的信任,即以宣传为名,行诈骗之实。 3、专家坐诊,吹嘘功效。 一些诊所、药房打着“名医专家为疑难杂症坐诊”等旗号,往往先以老年人的常见病混淆视听引起恐慌,再以“高科技”药品、无副作用、几个疗程完全治愈等名义向老年人灌输购买理念,借机收取高额费用,即以治病为名,行诈骗之实。 在此提示广大老年朋友; 从正规渠道购药, 去正规医院就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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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到正规药店买药就是图个放心,但个别药店经营者竟昧着良心赚钱,私下偷偷购买廉价假药以次充好再高价销售。近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药案,严厉打击以销售假药为名诈骗老人的犯罪行为。
案情简介
潘某某与王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共同经营一家药房公司。
2020年至2021年9月经营药房公司期间,潘某某身为执业药师,在明知王某某购进的“筋骨疼消丸”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为牟利仍伙同王某某对外累计销售“筋骨疼消丸”10600盒,购买者大多为老年人群体。
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9000元,二人获利共计人民币31800元。
经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筋骨疼消丸”为假药。
法院经审理认为:药品安全责任重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为牟利,违反药品管理法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严惩。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二人的悔罪表现、退赃及缴纳罚金的能力等情况,法院最终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对其宣告禁止令。同时,依法予以追缴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31800元。
法律如何界定“假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何规定销售假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何规定宣告缓刑禁制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第二条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日常生活中,一些不良商家瞄准老年人的健康需求,营造出花样百出的消费套路,不少老年人因为购药上当受骗,不仅一辈子辛苦攒下的血汗钱落入不法分子之手,更有可能给自己带来健康风险。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工作力度,提高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小编总结了几个常见的药品骗局:
1、免费送礼,抛出诱饵。
在公园、医院、菜市场等老年人经常出入的地方,常常会有一些“热心推销人员”,以免费领取生活物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的目光,进而推销“包治百病”的各类神药,即以送礼为名,行诈骗之实。
2、电视广告,日常洗脑。
有些电视购物或电视广告涉嫌虚假夸大宣传,将保健品作为药品进行售卖,全天高频次重复播放关于药品疗效的内容,不断给老年人进行灌输洗脑。更有明星为其代言坐镇,以此博取老年人的信任,即以宣传为名,行诈骗之实。
3、专家坐诊,吹嘘功效。
一些诊所、药房打着“名医专家为疑难杂症坐诊”等旗号,往往先以老年人的常见病混淆视听引起恐慌,再以“高科技”药品、无副作用、几个疗程完全治愈等名义向老年人灌输购买理念,借机收取高额费用,即以治病为名,行诈骗之实。
在此提示广大老年朋友;
从正规渠道购药,
去正规医院就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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