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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药品安全违法犯罪 江苏省出台药品行刑衔接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12-07 11:06:52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等五部门制定的《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进一步健全我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前,省药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出台了《江苏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主要突出三大特色。一是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细则》紧扣国家药监局和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规定,同时总结我省2016年版《江苏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施行以来的工作经验,提升基层办理涉刑案件能力水平,提高案件移送工作效率。二是突出我省药品领域行刑衔接特色,《实施细则》进一步发挥我省各级政府药品协调机构作用,强化我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刑案件法制审核、现场认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可以紧急移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等我省业已形成有利于行刑衔接的特色举措。三是突出各项规定的落地落细,《实施细则》坚持问题为导向,瞄准行刑衔接工作堵点难点,充分发挥药品监管部门专业性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手段多样化等优势,细化了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机制、涉案物品移交程序手续、涉案产品抽样检验认定等规定、确保在药品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调查取证、通报案件办理情况、涉案物品处置等环节全过程密切协作。

《实施细则》共六章五十条,主要完善行刑衔接总体要求和工作机制。《实施细则》明确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行刑衔接工作的主要职责,规定建立健全情况通报、案件移送、涉案物品处置、案件会商、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要求各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牵头部门及联络员,确保相关机制落到实处。

《实施细则》同时细化了涉案产品处置、检验认定、协作办案等程序。《实施细则》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设立检验检测绿色通道,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提供涉嫌犯罪案件涉案物品的检验结论和认定意见,明确了涉案物品移交、保管和处置程序。

针对行刑衔接出现的新要求,《实施细则》也给予进一步规范,明确了行刑衔接案件工作标准。《实施细则》对药品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双向移送案件程序、行政处罚与行政拘留的衔接、答复咨询等工作予以细化,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向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案件以及提供帮助等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的出台,强化了对药品行刑衔接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完善联合办案机制,优化行刑衔接流程,促进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有助于更好地推进“两法两条例”、《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落地实施,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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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药品安全违法犯罪 江苏省出台药品行刑衔接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12-07 11:06:52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等五部门制定的《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进一步健全我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前,省药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出台了《江苏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主要突出三大特色。一是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细则》紧扣国家药监局和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规定,同时总结我省2016年版《江苏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施行以来的工作经验,提升基层办理涉刑案件能力水平,提高案件移送工作效率。二是突出我省药品领域行刑衔接特色,《实施细则》进一步发挥我省各级政府药品协调机构作用,强化我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刑案件法制审核、现场认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可以紧急移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等我省业已形成有利于行刑衔接的特色举措。三是突出各项规定的落地落细,《实施细则》坚持问题为导向,瞄准行刑衔接工作堵点难点,充分发挥药品监管部门专业性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手段多样化等优势,细化了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机制、涉案物品移交程序手续、涉案产品抽样检验认定等规定、确保在药品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调查取证、通报案件办理情况、涉案物品处置等环节全过程密切协作。

《实施细则》共六章五十条,主要完善行刑衔接总体要求和工作机制。《实施细则》明确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行刑衔接工作的主要职责,规定建立健全情况通报、案件移送、涉案物品处置、案件会商、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要求各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牵头部门及联络员,确保相关机制落到实处。

《实施细则》同时细化了涉案产品处置、检验认定、协作办案等程序。《实施细则》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设立检验检测绿色通道,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提供涉嫌犯罪案件涉案物品的检验结论和认定意见,明确了涉案物品移交、保管和处置程序。

针对行刑衔接出现的新要求,《实施细则》也给予进一步规范,明确了行刑衔接案件工作标准。《实施细则》对药品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双向移送案件程序、行政处罚与行政拘留的衔接、答复咨询等工作予以细化,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向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案件以及提供帮助等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的出台,强化了对药品行刑衔接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完善联合办案机制,优化行刑衔接流程,促进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有助于更好地推进“两法两条例”、《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落地实施,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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