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监局印发推行医疗器械批发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正负面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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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药监局印发《关于推行医疗器械批发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正、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指导督促医疗器械批发企业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医疗器械批发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试行)》共十项六十五条,从总体要求、职责与制度、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采购收货与验收、入库贮存与检查、销售出库与运输、售后服务、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经营企业、网络销售等十个方面,梳理了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应该履行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负面清单(试行)》梳理了不得未经许可、备案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未经注册、备案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等20项禁止性规定,提示企业杜绝发生负面清单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此次印发的正负面清单由省药监局药械经营监管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并先期组织南京、无锡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了试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征求了各地的意见建议,对“两个清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下一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组织、督促辖区内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对照“两个清单”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经常性开展自查自纠,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企业年度自查报告,持续加强医疗器械批发企业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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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药监局印发《关于推行医疗器械批发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正、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指导督促医疗器械批发企业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医疗器械批发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试行)》共十项六十五条,从总体要求、职责与制度、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采购收货与验收、入库贮存与检查、销售出库与运输、售后服务、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经营企业、网络销售等十个方面,梳理了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应该履行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负面清单(试行)》梳理了不得未经许可、备案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未经注册、备案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等20项禁止性规定,提示企业杜绝发生负面清单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此次印发的正负面清单由省药监局药械经营监管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并先期组织南京、无锡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了试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征求了各地的意见建议,对“两个清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下一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组织、督促辖区内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对照“两个清单”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经常性开展自查自纠,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企业年度自查报告,持续加强医疗器械批发企业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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