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94/2023-00356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6-19
信息名称 《江苏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政策解读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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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19 08:49:18

一、本标准的修订目是什么?

答:随着国家药品管理政策法规不断更新,对药品零售企业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2017年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验收实施标准》,有的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已不衔接,不能完全满足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的要求。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鼓励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着眼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公众用药差异化需求以及零售许可验收操作性等方面的需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原验收实施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江苏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工作。

四、《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应如何规范表述?

答: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物制品*

仅经营不拆零销售的精制包装单味中药饮片的,应表述为“中药饮片(仅限精制包装单味中药饮片)”;

经营范围表述为“生物制品”的,默认包含所有生物制品;如不含血液制品和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应表述为“生物制品(除血液制品,除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

如不经营需冷藏或冷冻保管药品的,应在经营范围的最后标注“*(以上需冷藏保管的药品除外*)”;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需明确,可参照上述原则标注。

五、有哪些场所不适合作为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

答: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住宅性质用房等。

六、产权证明文件具体有哪些?

答:房产证、行政机关出具的产权证明文件。

七、执业药师有哪些职责?

答: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业药师职责明确为:在执业范围内承担药品质量管理职责,督促执行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负责处方审核和监督调配,向公众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负责收集反馈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药学工作。

八、开办零售药店所需面积?

答:药店应当设置与经营药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在城区(含县城)的药品零售企业,其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设在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其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上述面积指同一平面或连续面积,且不包括仓库。面积计算方式以实际测量为准。营业场所为2层及以上的,首层面积应符合最低标准。

九、零售药店可以销售非药品吗?

答:药店主要是销售药品的场所。销售非药品的,非药品应当集中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分开,并有醒目标志;在超市等商业场所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设置有效隔断的独立区域或者采用有效隔离,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药品销售区域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的通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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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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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标准的修订目是什么?

答:随着国家药品管理政策法规不断更新,对药品零售企业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2017年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验收实施标准》,有的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已不衔接,不能完全满足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的要求。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鼓励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着眼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公众用药差异化需求以及零售许可验收操作性等方面的需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原验收实施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江苏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工作。

四、《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应如何规范表述?

答: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物制品*

仅经营不拆零销售的精制包装单味中药饮片的,应表述为“中药饮片(仅限精制包装单味中药饮片)”;

经营范围表述为“生物制品”的,默认包含所有生物制品;如不含血液制品和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应表述为“生物制品(除血液制品,除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

如不经营需冷藏或冷冻保管药品的,应在经营范围的最后标注“*(以上需冷藏保管的药品除外*)”;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需明确,可参照上述原则标注。

五、有哪些场所不适合作为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

答: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住宅性质用房等。

六、产权证明文件具体有哪些?

答:房产证、行政机关出具的产权证明文件。

七、执业药师有哪些职责?

答: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业药师职责明确为:在执业范围内承担药品质量管理职责,督促执行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负责处方审核和监督调配,向公众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负责收集反馈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药学工作。

八、开办零售药店所需面积?

答:药店应当设置与经营药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在城区(含县城)的药品零售企业,其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设在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其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上述面积指同一平面或连续面积,且不包括仓库。面积计算方式以实际测量为准。营业场所为2层及以上的,首层面积应符合最低标准。

九、零售药店可以销售非药品吗?

答:药店主要是销售药品的场所。销售非药品的,非药品应当集中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分开,并有醒目标志;在超市等商业场所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设置有效隔断的独立区域或者采用有效隔离,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药品销售区域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的通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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