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023-00738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5-18
信息名称 关于推行药品生产许可证及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三、四类)“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有效)
文  号 苏食药监药生〔2018〕88号
关 键 词 药品 试点 检查 改革 企业

关于推行药品生产许可证及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三、四类)“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有效)
发布时间:2018-05-18 17:12:15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的部署,省政府决定于2018年5月1日至12月22日期间,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南京江北新区及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试点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其中对“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及“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进行“强化准入管理”改革。现就试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试点开发区内企业申请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医疗机构申请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时,如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均属一般缺陷的,在申办单位书面承诺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前提下,省局将先行办理许可手续,不再等待整改结束。

二、合并审批联合检查

(一)试行中药饮片生产许可与GMP认证整合。试点开发区内企业申请核发中药饮片《药品生产许可证》时,可同步申请药品GMP认证, 由省局药品生产监管处会同药品认证审评中心联合开展动态检查。检查合格后,按程序核发许可证和GMP证书。企业试制过程中如需购买毒性中药材等品种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试行药品注册核查与GMP认证检查“二合一”。试点开发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注册补充申请过程中,如需省局组织开展注册生产现场核查的,可同时申请药品GMP认证,相关检查可一并进行,由省局药品认证审评中心统筹安排。符合要求的,在企业取得该品种补充申请批件后,按程序核发GMP证书。

(三)试行整合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与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制备备案。试点开发区内医疗机构在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时,如需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可同时申请备案,现场检查将同步安排。符合要求的,按程序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三、四类)》和《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制备备案批件》。

三、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试点期间,各设区市局要积极落实“放管服”“强化准入管理”等改革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对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开展认真检查;对合并审批实施联合检查的,要加大药品试制过程检查力度,确保各项行为合规;要制定年度药品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要求,每家企业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要建立健全监管档案,探索开展信用监管,强化风险研判。

四、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改革试点中,各地要积极研究防范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蓄意钻改革政策漏洞、违法违规试制药品或配制放射性药品等行为,要依据《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予以严肃查处。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局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送省局。试点期间有关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与省局联系。联系人:丁峰、杨亚萍,联系电话:025~83209364、86275806。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8年5月18日

关于推行药品生产许可证及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三、四类)“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苏食药监药生〔2018〕8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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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的部署,省政府决定于2018年5月1日至12月22日期间,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南京江北新区及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试点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其中对“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及“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进行“强化准入管理”改革。现就试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试点开发区内企业申请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医疗机构申请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时,如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均属一般缺陷的,在申办单位书面承诺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前提下,省局将先行办理许可手续,不再等待整改结束。

二、合并审批联合检查

(一)试行中药饮片生产许可与GMP认证整合。试点开发区内企业申请核发中药饮片《药品生产许可证》时,可同步申请药品GMP认证, 由省局药品生产监管处会同药品认证审评中心联合开展动态检查。检查合格后,按程序核发许可证和GMP证书。企业试制过程中如需购买毒性中药材等品种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试行药品注册核查与GMP认证检查“二合一”。试点开发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注册补充申请过程中,如需省局组织开展注册生产现场核查的,可同时申请药品GMP认证,相关检查可一并进行,由省局药品认证审评中心统筹安排。符合要求的,在企业取得该品种补充申请批件后,按程序核发GMP证书。

(三)试行整合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与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制备备案。试点开发区内医疗机构在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时,如需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可同时申请备案,现场检查将同步安排。符合要求的,按程序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三、四类)》和《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制备备案批件》。

三、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试点期间,各设区市局要积极落实“放管服”“强化准入管理”等改革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对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开展认真检查;对合并审批实施联合检查的,要加大药品试制过程检查力度,确保各项行为合规;要制定年度药品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要求,每家企业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要建立健全监管档案,探索开展信用监管,强化风险研判。

四、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改革试点中,各地要积极研究防范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蓄意钻改革政策漏洞、违法违规试制药品或配制放射性药品等行为,要依据《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予以严肃查处。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局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送省局。试点期间有关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与省局联系。联系人:丁峰、杨亚萍,联系电话:025~83209364、86275806。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8年5月18日

关于推行药品生产许可证及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三、四类)“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苏食药监药生〔2018〕8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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