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022-00486
信息分类 / 法律法规规章 /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1-06-24
信息名称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药监人〔2021〕36号
文  号
关 键 词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药监人〔2021〕36号
发布时间:2021-06-24 15:17: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机关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同时废止。

  国家药监局

  2021年6月18日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doch


相关链接:

https://www.nmpa.gov.cn/xxgk/zhcjd/zhcjdyp/20210624125223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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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
发布时间:2021-06-24 15:17: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机关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同时废止。

  国家药监局

  2021年6月18日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do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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