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械经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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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检查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械经营监管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正常开展业务,经研究,现就药械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落实药械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药械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2020年2月1日以后(含本日)有效期届满,但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无法领取新证的,可延期使用到疫情解除后90日内。 药械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按规定需要隔离或居家观察的从业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新员工从事药械经营管理工作。要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加强人员健康管理,每日做好从业人员体温监测,一旦发现人员有感冒、发热、咳嗽等症状或者可能影响药械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的其他传染病的,一律不得上岗。 二、关于落实退热止咳药品销售登记报告制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医疗救治组、预防控制组《关于实行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对购买退热、止咳药品人员进行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苏防控防指〔2020〕7号)要求,指导和督促零售药店按规定做好信息登记报告工作,同时注意做好购药人员登记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出台暂停销售退烧、止咳药品临时措施的地区,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零售药店落实相关规定。 三、关于加强药械从业人员自身防护工作 各药械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按照相关防护指南,加强对工作场所清洁、消毒、通风、垃圾处理等管理,做好自身防护工作。零售药店可通过开窗售药等非接触方式开展相关药学服务。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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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检查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械经营监管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正常开展业务,经研究,现就药械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落实药械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药械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2020年2月1日以后(含本日)有效期届满,但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无法领取新证的,可延期使用到疫情解除后90日内。
药械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按规定需要隔离或居家观察的从业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新员工从事药械经营管理工作。要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加强人员健康管理,每日做好从业人员体温监测,一旦发现人员有感冒、发热、咳嗽等症状或者可能影响药械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的其他传染病的,一律不得上岗。
二、关于落实退热止咳药品销售登记报告制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医疗救治组、预防控制组《关于实行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对购买退热、止咳药品人员进行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苏防控防指〔2020〕7号)要求,指导和督促零售药店按规定做好信息登记报告工作,同时注意做好购药人员登记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出台暂停销售退烧、止咳药品临时措施的地区,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零售药店落实相关规定。
三、关于加强药械从业人员自身防护工作
各药械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按照相关防护指南,加强对工作场所清洁、消毒、通风、垃圾处理等管理,做好自身防护工作。零售药店可通过开窗售药等非接触方式开展相关药学服务。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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