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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江苏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等6个事项事权的通告 (2026年 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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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江苏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等6个事项事权通告如下: 一、自2026年10月1日起,我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科研教学单位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审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和对照品购买审批、发放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运输困难等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备案、化妆品生产许可(新开办除外)6个事项,由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予以办理。企业可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进行业务申请。 二、为确保事权调整平稳有序,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2026年10月1日前,企业可通过原途径申请办理上述事项,仍由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设区市数据局负责办理。请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设区市数据局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服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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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江苏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等6个事项事权通告如下:
一、自2026年10月1日起,我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科研教学单位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审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和对照品购买审批、发放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运输困难等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备案、化妆品生产许可(新开办除外)6个事项,由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予以办理。企业可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进行业务申请。
二、为确保事权调整平稳有序,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2026年10月1日前,企业可通过原途径申请办理上述事项,仍由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设区市数据局负责办理。请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设区市数据局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服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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